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水龙头滴水怎么修就不滴水了指在国家和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建立前取得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和考试制度建立后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经注册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批准,核发《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三条 未经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协同经纪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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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年级作文推荐一个好地方怎么写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且该机构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五)无本办法第六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竞选班级体育委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四)因在房地产经纪活动及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被注销,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已经注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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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一)取得《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注册;
(二)注册被注销后,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注册系统(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网登录,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填写、提交注册信息,打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给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注册管理部门;梦到鬼
(三)市级注册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通过注册系统发送注
册信息,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至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四)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公告注册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证书制作工作,并将通知市级注册管理部门领取注册证书。
申请人可通过注册系统查询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进度和状态。
第九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聘机构为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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