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XX市房地产经纪、中介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修订版)
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202***年)的通知》(国发〔202**〕21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2**〕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其基本信息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发布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碟的拼音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人员。
第三条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XX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委托XX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市场处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XX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实施监管平台中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北产业集中区、大桥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是指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均应在监管平台中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其中经纪从业人员应为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在职人员,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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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通过监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查询。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是指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居间服务质量的评价。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向服务对象出示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卡,信息卡应包括经纪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所在的经纪机构等内容。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号管理。
服务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存续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经纪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编号、资格证书编号、从业机构机构名称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良好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事实依据。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反馈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录入机构动态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辖区住建部门可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市场处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到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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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场处根据信用分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价。XX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进入监管平台后,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值,初始分值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值,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指标加减分产生最后为信用分值,确定信用等级。
房地产纪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其良好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并对外公示。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可探索建立信用积分制度。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失信警告)、D级(失信)四个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入网初始分值为80分,根据监管平台综合评分划分等级。A级信用分值应大于等于95分;B级信用分值应大于等于80分小于94分;C级信用分值应大于等于60分小于79分;信用分值低于59分为D级,列入失信机构名单。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分按照《XX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
市场处可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对《XX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父亲节8字句子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信息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通过市住建局、XX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布。成都好玩的地方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等级或信用信息记录存有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评价或录入监管平台后15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处理,并作出答复。万维网创始人万惠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相应奖励:
(一)通过媒体、网站、刊物等媒介向公众推介;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市场处对评定为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常规管理,鼓励进一步提高信用等级。对评定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给予警示,列入重点监管机构。对评定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约谈房地产经纪机构法人(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机构网上签约资格。
市场处对评定D级信用等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行业通报,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第十五条在一个评级周期内,有2次以上同类失信行为的经纪从业人员,在XX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修订版)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奖励或加分行为评分规则
(一)获得市、省、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协会、行业、权威机构的表彰及品牌认定。(分别+2分、3分、4分)(二)从业标杆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表扬。(+3分)
(三)任职XX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分别+3分、4分、5分、6分)
(四)有国家《房地产经纪人证书》1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2人、XX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岗位证书》3人。(分别+2分、2分、1分),(国家经纪人超过1人每增加一人另+0.5分,最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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