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金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际贸易实训报告【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4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1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怀勇
【审理法官】郑怀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金为;张友华
【当事人】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金为张友华
【当事人-个人】杨金为张友华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某年某月某天薛源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柯鹏程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源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柯鹏程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源斌柯鹏程
【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友谊的拼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君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华
十五元宵节祝福语【被告】杨金为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异议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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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第三人张友华向杨金为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为承建上雅君庭项目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杨金为借款30万元,于2015年8月13日到期。2019年8月6日,从化一建上雅君庭项目部出具证明一份,记载:从化一建聘用杨金为为上雅君庭项目副经理,月薪1.5万元,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2月合计未发放工资为204500元。现双方同意,该部分欠薪额用于抵扣涉案房产的部分购房款。2019年8月13日,从化一建上雅君庭项目部出具以房抵债确认书一份,记载:确认张友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杨调整图片大小
金为所借的30万元,用于抵扣杨金为购买涉案房产的部分购房款。 再查明,因涉案房产被越秀法院(2017)粤0104执2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杨金为向越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7月26日,越秀法院作出(2019)粤010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杨金为对涉案房产的异议请求。杨金为不服,向越秀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04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2、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越秀法院以(2019)粤0104民初34708号立案审理。2020年5月12日,越秀法院作出(2019)粤0104民初3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金为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杨金为确认上述民事判决作出后,其未提起上诉。 再查明,君涛公司的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君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君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为君涛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发函查询涉案房产以下问题:1、杨金为与君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2、涉案房产是否已办理产权证明书,是否已具备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3、如将上述五套涉案房产登记至杨金为名下,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及缴纳什么费用?该局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穗规划资源协查[2021]942号《关于(2021)粤01
17民初3561-3565号的复函》,函复如下:一、涉案房产未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涉案房产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确权),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三、涉案房产所在项目需完成土地核验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业主需缴纳登记费、相关过户税费方可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另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出具的查册资料显示,涉案房产现仍处于查封状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各方的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杨金为与君涛公司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有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君涛公司2015年9月2日向杨金为出具过《房款支付确认书》,该司虽不确认收到杨金为的购房款,但从该确认书反映的事实来看,君涛公司确认与从化一建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并要求杨金为将房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张友华以抵销该司欠张友华的工程款,现张友华亦到庭确认其已收到杨金华的支付的604500元。基于上述以房抵债的事实,君涛公司为
此与杨金为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确认该《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无误,本院亦予确认。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的复函内容可知,涉案房产所在的项目因未完成土地核验且欠缴土地出让金,至今未办理初始登记手续,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且涉案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君涛公司又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一审法院对杨金为要求君涛公司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请求予以驳回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和维持。 综上所述,君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第九十条、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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