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登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余额宝冻结资金怎么转出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5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17号
适合农村致富项目【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
【审理法官】雍卫红刘静蒋娜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刘仁举
【当事人】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刘仁举
【当事人-个人】刘仁举
【当事人-公司】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雪培左星河
【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刘仁举
【本院观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被上诉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本案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权。
男生qq网名大全【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1 05:03:39
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01行终117号
美团外卖网上订餐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沙横街某某。
负责人陈汉文,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蜀绣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唐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培,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星河,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仁举,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上诉人金牛区银沙横街银顺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银顺苑业委会)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刘仁举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行初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becauseofyou中文歌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1日,刘仁举因购买商品房,经登记取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产权。2017年7月6日,刘仁举经公证委托案外人罗某琼向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事项。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当日受理,经询问核实后,于2017年7月17日将刘仁举所有的案涉房屋坐落变更登记为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7月18日,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向刘仁举送达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银顺苑业委会认为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变更登记。
2014年2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银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银沙路
社区)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原金牛区××号,现地址变更为金牛区××号,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营门口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属实"。
2016年4月12日,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陈汉文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如下:你申请公开“原××组,现××号大院建筑用地批文号"的政府信息,经查,该信息不存在。2016年4月27日,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陈汉文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回复:经核实,成都市金牛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修建的位于××号的商品住宅小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5月4日,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出具情况说明:经查询,成都市金牛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位于××号商品住宅小区,在我馆土地登记信息不存在。2016年9月20日,银沙路社区出具证明:兹证明金牛区××号目前产权地址未变更,9月23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营门口派出所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属实"。2018年9月27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和园林局对陈汉文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书,载明:您于2018年9月4日反映××号老旧院落内惠民堂诊所属于违章建筑问题,我们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调查,该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第××号),不属于违法建设。2019年3月11日,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向陈汉文作出回复:经调查,位于金牛区××房屋所有人为刘仁举,1998年3月31日办理了房产登记,规划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目前该房屋用于
“金牛惠民诊所"经营。2017年7月18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仍为刘仁举。此次接到你的反映后,对现状房屋进行了实测,未发现刘仁举有擅自改扩建房屋的情况。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职责由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继。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刘仁举提交了银沙路社区和公安机关的地址变更证明,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据此作出的案涉房屋坐落地址变更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银顺苑业委会提交的2016年9月银沙路社区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涉房屋“产权"地址未变更证明,因本案变更登记行为发生在2017年,2016年案涉房屋产权抖音主页访客记录怎么看
地址确未变更,但该证明的证明对象是产权地址而并非坐落地址,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坐落变更登记缺乏事实依据。银顺苑业委会主张××号的商品住宅小区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1998年取得了首次登记,该次登记已经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公定力。刘仁举申请该次变更登记有合法权利来源,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在首次登记的基础上核准变更登记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银顺苑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银顺苑业委会承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