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1
【字 号】浙建〔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北京出国留学机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建〔2014〕10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东风日产尼桑逍客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制订及调整信贷政策需及时上报我厅。
  附件: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2023年春节高速免费几号开始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省公积金条例)、《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职责管辖范
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应与贷款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管理机构承担。廉洁名言
债权转让协议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二章  贷款咨询
  第六条 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和短信、网站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七条 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管理机构、贷款受委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受理
  昆明休闲第九条 管理机构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原则不得低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可实施全省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四)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效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五)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六)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房,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据、已支付凭证或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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