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浅议萨班斯法案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浅议萨班斯法案对中国石油
内部审计的影响
梁  莹  中国石油大庆炼化分公司审计处
2001 年12 月以来,美国相继爆出一系列会计丑闻,安然公司(Enron)、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下简称世通公司)等跨国公司以及著名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相继破产倒闭。其后美国政府相应出台了多项政策。2002 年4 月8 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 , IIA )对美国国会关于《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内部审计师、董事会、高层管理者以及外部审计师的相互合作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石,内部审计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及专业优势,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参与者与独立的观察者的作用。2002 年8 月1 日,一套新的上市公司治理标准由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出台,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这表明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西方国家的重视,内部审计也因此在参与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中具备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在所使用的内部控制COSO框架中,公司的内部审计既是监督部门又是评价部门,既是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又是内部控制体系的测试者,这就使得内部审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萨班斯法案中涉及内部审计的条款
    尽管萨班斯法案详细描绘了管理部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各自的功能,但它并没有明确指出内部审计的作用,不过这并不影响人们对内部审计职业的期待,以及对内部审计使命感的肯定。以下将着重分析萨班斯法案中涉及内部审计的条款,即介绍其中潜在地对内部审计职业界发挥影响力的条款。
1.201条款—外部审计师职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201条款指出,与上市公司任何审计业务往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任何由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认定的与其有关联的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如下业务是非法的:
(1)涉及被审计客户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表的簿记或其他业务;
(2)设计及执行财务信息系统;
(3)评估或估价业务、公证业务或出具实物捐赠报告书;
(4)精算业务;
神舟飞船(5)内部审计外包业务;
(6)代行使管理或人力资源职能;
(7)作为客户的经纪人、经销商或投资顾问,或提供投资银行服务;
(8)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
(9)委员会规定的未被许可的其他业务。
201条款禁止上市公司在实施财务报告外部审计的同时将公司内审业务外包给该客户,其内容包括向涉及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表的审计客户提供外包服务。
2.301条款—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301条款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强调审计委员会的作用,赋予了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责任,并且每个上市公司应该为审计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为了保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除了领取董事津贴,不得从公司或者关联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而且审计委员会中须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
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对其内部审计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出具相关证明。这一规定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部门受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导,地位比较超脱,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部门的限制,能够确保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进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同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履行其应有的职责。
暑假家长评语3.302条款—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302条款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在每一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中应证明:
(l)签字的官员已审阅过该报告;
(2)该官员认为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
(3)该官员认为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该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及该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
(4)签字官员:
有志者事竟成的事例有哪些①负责制定并维护“披露控制与程序”;
②已经设计了披露控制与程序,以保证这些官员能知道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在定期性报告准备期内;
③已经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与程序在签署报告前90天内的有效性;
④在该定期报告中发布他们上述评估的结论,即对披露控制与程序的看法。
(5)签字官员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及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员)披露了如下内容:
①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中,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所有重大弱点;
②无论重大与否,在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的欺诈行为;
(6)签字官员应在报告中指明在他们对内部控制实施评价之后,内部控制或是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对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弱点采取的更正措施。
302条款要求管理层每季度不仅披露财务报告控制,而且须披露控制程序,这样加强了公司CEO和CFO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责任。它对公司提出了过程设计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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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4条款—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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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要求:公司年报中必须包含一份《内部控制报告》,该报告应:
①明确指出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充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程序负有责任;并且
②包含管理层在最近的财务年度期末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体系及程序的有效性的评价。
(2)内部控制评价和报告:关于前面(1)部分提到的内部控制评价,每个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管理层做出的评估进行测试和评价。上述评价和报告应当遵循委员会发布或认可的准则。上述评价过程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404条款要求披露一份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将其作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认定,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并维持一个充分的内部控制结构,以及实现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实际上,复核内部控制系统的责任最终会落到内部审计师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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