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节朋友圈怎么发讨论我国刑法中转化型的抢劫罪
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涉及到的定罪条款有四条: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六十九条和二百八十九条。其中后三个条款在刑法的规定中都是准用第二百六十三条。由于在准用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三个条款中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于标准的抢劫罪,加之刑事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的界定也不明确,故而在司法理论中造成了很多的困扰。本节对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条款之法律适用问题一一作了讨论,以期有俾于完善立法,利于司法理论。
一、关于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即以抢劫罪定罪处分。但是该条款的规定在司法运作中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较大而导致实务中的很多困扰。鉴于这种状况,于XX年11月17日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地规定。?解释?中指出:“所谓携带凶器抢夺,系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制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展抢夺或者为了施行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展抢夺的行为。〞客观地说,上述规定对正确适用法律起到
了一定的标准作用,但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使得在司法理论中,有些案件的罪界区分并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对一些相关的问题进展进一步的界定。
黔西南中考分数查询蟒蛇电影有哪些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关于“凶器〞的范围界定
对于“凶器〞的认识,是抢夺罪准用抢劫罪中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因为假如将行为人在施行抢夺犯罪过程中所携带的器械认定为凶器的话,那么构成抢劫罪,反之那么只能构成抢夺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日常生活常识,我们认为:凶器的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国家制止个人随身携带的器械,如支、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将凶器作这样的理解有立法的明确支持,因此不会存在任何争议。
2、虽不是国家制止个人随身携带的器械,但具有较大杀伤力和威慑力的器械。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为了施行犯罪而携带的任何可以使人受到伤害的器械都是凶器。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是很妥。因为对凶器作这种解释,会导致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过于严厉,有违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原那么。将一种器械认定为凶器,首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会对受害人构成一定威胁或者可能给受害人的身体在瞬间带来伤害。假如随身携带的器械产生不了上述效果,那么不能将其认定为凶器,如铅笔刀,皮带等。因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携带凶器的抢夺行为界定为抢劫罪,其原因在于司法理论中这种犯罪,较
之于单纯的抢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而且携带凶器施行抢夺行为本身应视为对被害人一种胁迫。故而,假如携带的器械本身不可以对被害人产生胁迫的效果,那么就不应将其视作凶器,相应的携带上述器械进展抢夺的不应准用抢劫罪的规定进展定罪量刑。
关于“携带凶器〞的理解
1、依法装备支的军警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进展抢夺犯罪,其依法携带的支是否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对于凶器,词典的解释就是为行凶所用的器械。而支、弹药与管制刀具,其本身具有很大的杀伤力,对人的生命平安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刑法特别规定制止普通人员持有、使用。但是军警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依法持有装备的支,后又进展了抢夺犯罪,对其依法携带的支是否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不无疑问。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的军警人员所携带的支宜定为携带凶器。理由如下:军警人员为履行职务上的需要,依法持有国家装备给其携带的支、弹药,其根据就在于这种携带一方面是国家对其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是执行工作任务所需。假如军警人员将国家装备给其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支用于犯罪,将会动摇军警人员依法获取国家受权其持的正当性,从根本上否认了其持有行为的合法性。据此可以认为,依法装备支的人员在携带支履行公务的期间,一旦产生
了犯罪的意图,其携带的支可能用于犯罪活动时,就应将这种携带支的行为视作非法的行为,相应地其携带的支也应是作为凶器。并且该类特殊主体的此类犯罪于一般主体携带凶器进展抢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害。
2、携带的凶器是否可以“外露〞。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劫罪,行为人携带凶器进展
抢夺犯罪时,其携带的凶器是否一定外露让被害人知悉其随身携带了凶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实际上是为理解决这种行为到底是转化型抢劫罪还是标转化型抢劫罪的疑问,其本身对定罪并无影响。
笔者认为,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中明确了行为人到达劫取财物目的的一种手段就是胁迫,通过胁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取走其财物的行为不敢对抗。假如行为人在施行抢夺犯罪的过程中,将其随身携带的凶器成心外露,实际上是希望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迫的效果,基于这种心理上的强迫作用,被害人对抢夺行为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而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确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应再将其视作转化型抢劫罪。其次,在?解释?的第五条中对持抢劫这一加重情节进展说明时指出:“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进展抢劫的行为。〞据此,司法解释中对行为人成
心将“支〞外露进展抢劫的犯罪是作为标转化型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予以对待,因此对于成心外露其他凶器进展抢夺的行为不应存在准用的问题。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不应包括将所携带凶器成心外露的情形,行为人在施行犯罪时假设将携带的凶器成心外露,径直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进展处分。
高考考几门正确理解“为了施行犯罪〞
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为了施行犯罪携带凶器进展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分。〞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行为人在为了施行何种犯罪而抢夺时可以定抢劫罪。行为人出于抢夺犯罪以外的犯罪意图携带了凶器,但因临时起意施行了抢夺犯罪行为,应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不无争议。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应作狭义的理解,否那么有客观归罪之嫌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劫罪,行为人在主观犯意上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抱有能抢那么抢,能劫那么劫的心理态度,基于这种犯罪成心,行为人准备了相应的作案凶器并予以携带。假如行为人是为了其他犯罪而携带凶器,但由于临时的抢夺犯意并施行了抢夺行为,不应视作携带凶器进展抢夺。如上所述,将携带凶器进展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罪,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行为人在施行犯罪之前对使用暴力非法占用别人财物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