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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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柯胜
学前班教学工作计划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
        【摘要】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感到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本文从寻衅滋事行为着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厘清寻衅滋事罪的内涵和外延,对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区别和联系,并对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关键词】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法律适用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715日公布,并于同月22日开始实施。该解释对鼠标不灵“2022高速免费到几号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这些为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293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该解释出台后,在具体适用该罪名时,仍然可能出现一些模糊地带。笔者现结合司法解释,就《刑法》第293条的理解与适用谈谈个人的思考和见解。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何为寻衅滋事,从字面上理解即是无肇始的情况下主动地挑起事端、惹是生非。《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天涯明月刀打坐。该解释对寻衅滋事的理解与其字面意思保持一致,即没有任何由头的无事事、无事生非,是寻衅滋事。那么有一点小由头的算不算寻衅滋事呢?例如,甲在集市上走,乙不小心踩了甲的脚,为此,甲不依不饶对乙进行殴打。此例中甲因一些小由头殴打了对方,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笔者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如下几个要件。第一、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第二、事件的发生与被害人无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不成比例;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斗狠等;第四、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五、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或矛盾的激化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很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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