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天线制作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美术教师述职报告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
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盗窃、、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
行盗窃、、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  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犯,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管行为人获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施行盗窃、、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施行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施行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施行盗窃、、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才能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施行盗窃、、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最后一种观点比拟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理论。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施行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严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进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进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
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施行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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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WORD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获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回绝司法人员的强迫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消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施行盗窃、、抢夺行为的证据。假如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那么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分,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一样;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施行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佛山西樵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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