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考试有答案版
刑法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5×4)
滔滔不绝是褒义词吗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3、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类型
①、实施中了的未遂与未实施中了的未遂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4、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刑法溯及力
禁止溯及既往,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实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论述题(1×14)
论述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及阶段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或称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即已满周岁。
对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应视为不满16周岁,只能令其对法定的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选择题(10×2)
(很简单)
四、孕妇专用护肤品简答题(4×8)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律要求行为人去保护的法益。
第二,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其有义务的条件下,应该实施而没有实施的行为,是使其义务对象遭受侵害的危害结果。
第三,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没有履行的人。
第四,不作为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在犯罪时是处于一种要逃避法律义务的主观的心理状态。
成立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性条件。
表现形式
2022年几点几分立春
  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规范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而且还违反了命令性刑法规范。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基本类型
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类型理论上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如遗弃罪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类型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这个是度娘上的)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通过犯罪构成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具体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因而是应受刑罚处罚的。也就是说,犯罪概念的各个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来具体说明的。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3、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犯罪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主观上是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但是并没有着手实施而犯罪未遂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没有完成。
五、案例分析(1×14)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课上教学视频“非典”中,肇事人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
在本案中,这四个要件表现分别为以下形式:
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并非抢劫罪特定的人身及财产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以,谎称自己有非典相威胁来达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以扰乱公共秩序而非抢劫罪为了得到他人财产而对特定人造成人身及其他损害的表现
犯罪主观方面:满足自己酒后逞强耍威,寻求精神刺激的需要,是对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蔑视这不符合抢劫罪主观方面特征
犯罪主体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被告人--张月新,这一点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没有意义
综上被告人张月新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因为①抢劫罪是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劫取财物之后行为人会马上离开现场,不可能像本案一样还坐在现场和事主进行接触
②占有财物的价值方面是抢劫罪与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的主要区别,对于抢劫罪的犯罪分子,要冒很大的风险去劫取对方的财物,那么对方的财物必定是要有相当的价值,而张月新只为了一根蒜肠,一块叉烧肉是不合理的,这说明被告人在主观恶意上不是以劫取财物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强拿硬要
③对于张月新使用而被认为是不愿付钱的行为,时不足以认定被告方属于抢劫罪或是寻衅滋事罪的
④谎称非典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抢劫罪的一种胁迫手段,但这仅仅是一个客观方面,但是他的主观方面没有抢劫的恶意,他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流氓行为,通过暴力使被害人感到惧怕而达到他强拿硬要的目的
⑤抢劫罪的胁迫是以他人人身为条件的一种胁迫,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程度相对轻微的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这二者 胁迫程度不同,后者注重社会秩序而对人身伤害相对轻微,而抢劫罪的胁迫往往是严重侵害人身的。
⑥抢劫罪一般来说是不会明目张胆的,会尽力逃避,而寻衅滋事就是为了滋事,因而不会在公共场合逃避,会更加嚣张,这也更加符合本案特点
⑦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必须得通过一定的人,而这些人不能算得上是特定的人,侵犯也不是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是要排除对自己的威胁,而且也不会进行进一步侵犯,因而不能因为本案中被告人对周围公众的威胁看做是对特定人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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