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强、刘小平抢劫案
被告人田强、刘小平抢劫案
时间:2009-05-10  当事人: 田强、刘小平  法官:李和平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平,曾用名刘辉辉,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东县清太坪镇金字龙村7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强,男,1991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堰塘湾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4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强、刘小平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
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强及其辩护人谭贤学、被告人刘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强、刘小平相互勾结,共同策划抢劫作案,两人带上尖刀,晚上6时许田强驾驶鄂QG2068两轮摩托车载着刘小平至318国道支井河大桥附近,二人在路边物对象伺机作案,7点40分左右张成翠驾驶鄂AL8D80本田飞渡黑小轿车携带侄女杨红梅、女儿田塞兰(7岁)从野三关回大支坪经过支井河时,刘小平发现开车的是一女司机,让田强开车在后尾随,两人尾随本田车1000米左右,见路面极差,田强乘机超车并拦停张成翠的车,刘小平跳下车跑到本田车左边,拉开驾驶门掏出水果刀对准张成翠,要张成翠交2000元后走人,田强从本田车右边打开后门,坐上车用尖刀对准杨红梅,两人正在抢劫时邓先伟开车从上面下来,张成翠、杨红梅、田赛兰三个人同时大声呼叫,田强、刘小平逃离现场,后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平、田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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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田强的户籍证明,刑警大队关于刘小平身份的情况说明和“被抢劫现金7900元”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证人谭艳林、尹长艳、邓先伟、田从成、王洪卫、黄盖的证言;
3、被害人张成翠、杨红梅的陈述,报警录音笔录(附光盘);
4、被告人刘小平、田强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身体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被告人田强辩解称:我的实际年龄尚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调取的我的户籍证明不能证明我的真实年龄,我是1991年7月8日出生的。公诉机关出示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田从成的证言不属实,当时我们没有抢到钱物。
被告人田强的辩护人谭贤学辩护称:被告人田强犯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应对被告人田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理由如下:一是被告人田强犯罪时尚未成年,不满18周岁。二是被告人
田强属抢劫未遂。三是被告人田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强的辩护人针对其辩护意见,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2009年3月12日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
2、2009年3月12日巴东县野三关镇堰塘湾村委会的证明;
3、2009年1月18日周秀连的证明;
4、2009年1月18日李新的证明;
5、2009年1月20日张海兵的证明;
6、谭德坤、田世爱等25人的联名证明。
被告人刘小平辩解称:我与田强没有抢到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强、刘小平相互勾结,共同策划抢劫作案,两人
带上尖刀,晚上6时许田强驾驶鄂QG2068两轮摩托车载着刘小平至318国道支井河大桥附近,二人在路边物对象伺机作案,7点40分左右张成翠驾驶鄂AL8D80本田飞渡黑小轿车携带侄女杨红梅、女儿田塞兰(7岁)从野三关回大支坪经过支井河时,刘小平发现开车的是一女司机,让田强开车在后尾随,两人尾随本田车1000米左右,田强见路面极差,乘机超车并拦停张成翠的车,刘小平跳下车跑到本田车左边,拉开驾驶门掏出水果刀对准张成翠,要张成翠交2000元后走人,田强从本田车右边打开后门,坐上车用尖刀对准杨红梅,两人正在抢劫时邓先伟开车从上面下来,张成翠、杨红梅、田赛兰三个人同时大声呼叫伟伟,田强、刘小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强、刘小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刑警大队关于刘小平身份的情况说明和“被抢劫现金7900元”情况的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邮政取款凭单;
2、证人谭艳林、尹长艳、邓先伟、王洪卫、黄盖的证言;
3、被害人杨红梅的报警录音笔录(附光盘);
4、被告人刘小平、田强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身体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平、田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但二被告人因被害人呼救,未能劫取到被害人的财物,且对被害人的人身未造成伤害后果,因此,二被告人属抢劫未遂,且属偶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田强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小平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被告人田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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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李和平
          审 判 员  刘汉玉
          代理审判员  向 媛
          二0 0九年五月十日
男生的英语名字          书 记 员  覃方平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华中农业大学专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自驾游车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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