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与抢劫罪之辩
案情简介:
年月日时许,马强和王大韦纠集在校中学生小陈、小黄、小徐、小刘等人对在校的两名学生进行拦截,打骂,并强行拿走其中一人的元钱。案发之前,王大韦和马强对小陈等人进行训话,要求他们没事别惹事,有事别怕事等。案发后,小陈、小黄、小徐、小刘因未满周岁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马强和王大韦被批准逮捕,阜阳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本所律师接受马强委托指派张振律师出庭辩护,对起诉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营销渠道
寿司的做法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马强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本案指控被告人两起犯罪,其中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实际上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仅有四个被害人的陈述。
一、对小文,小柳,小杨、小白的询问笔录中未能认出马强,案发时并未见过面,也没有说清马强的体
鸯怎么组词貌特征,根本不具备辨认条件,但小文,小柳,小杨三人辨认笔录中认出马强,这是不合乎常理的,存在疑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且纵观全案,该起案件仅有四个被害人陈述财物遭受损失,除此之外,再没有其它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认定该起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根据被害人陈述称参与的有四人,但本案包括小陈、小黄、小徐、小刘等人均否认。本案被告人也否认,证据不足。
对于第二其犯罪,辩护人对被告人马强参与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内容看,被告人对本案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真正目的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而是出于寻求刺激、练练胆子等不良目的。
根据被告人供述,在作案之前,王大韦要求参加人员:“没事别惹事,有事别怕事,”小陈供述称:马强提议让我们“练练胆子”;小徐、小刘、小黄等人均供述称参与作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跟着王大韦等人混社会,之所以参与作案也是为了练胆。
本案被告人王大韦和马强出于混社会的目的,拉拢一帮学生,让这些参与的学生练胆,才对个别学生实施轻微暴力和强拿硬要少许财物。从他们作案的对象看,都是一些在校学生,这些学生身上根本不
可能携带过多的钱物,他们作案的目的无非是寻求精神刺激,藐视社会,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客观的讲,这种行为本身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尚未达到抢劫罪的严重危害程度。
抢劫罪所侵害法益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切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因为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本案被告人马强作案时仅使用轻微暴力或威胁手段,取得财物不过区区几十元,按照现在的货币购买力看,简直不值一提。
农业银行贷款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显示,本案被害人于大洋、王明明等人身体并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伤害,学习生活均正常进行,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全自动洗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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