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碰瓷”的刑事司法适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
No.2,2021 General No.113,Vol.20高级电工证
香辣虾的做法
2021年第2期
第20卷(总第113期)
四时田园杂兴其三十一意思翻译
论“碰瓷”的刑事司法适用
吴若惜,陈伟莲
(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00;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泉州362000)
【摘要】2020年9月22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作为首个专门处理"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文件,区分了“碰瓷”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为“碰瓷”的刑事司法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尺度。但在理解和适用该文件时,还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碰瓷”违法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以及转化问题,并在“碰瓷”团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和黑恶势力等适用方面准确司法,才能在“碰瓷”犯罪行为认定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碰瓷”;;;黑恶势力
【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
“碰瓷”一词并非专业法律术语,而是带有模糊性的社会用语。“碰瓷”一词肇始于清朝时期制造贋品瓷器摔坏的假象寻求高额赔偿的欺诈行为,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和领域,泛指一切通过制伤、假损、假象的讹诈钱财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碰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有自伤式碰瓷、汽车碰瓷、诉讼碰瓷等多种形式。近些年来,出现了“碰瓷专业户”,把“碰瓷”作为生财之道,“碰瓷”行为严重冲击了正常的人际交往,妨害了诚信和谐社会的建构,对“碰瓷”行为进行整顿和治理势在必行。《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法理剖析“碰瓷”病理,首次对其概念做出法律解释,并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问题,在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办案可预测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期待与司法裁判的无缝对接。但由于“碰瓷”手法多样,在疑难案件中往往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交叉与竞合,因此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要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形仔细分析,准确地对行为人进行惩处。
一、“碰瓷”的“行刑”之分
《指导意见》不仅对“碰瓷”行为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碰瓷”不构成犯罪
【文章编号】1671-5101(2021)02-0005-06
的,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行了区分。笔者在无讼中对“碰瓷”进行案例检索,按照相关性选取了前100个案例,其中“碰瓷”构成、罪这类财产犯罪的案件最多,有86个案件。行为所得财产的数额以及行为的次数是罪与非罪,也即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分标准。根据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至5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即罪的入罪的标准。同时第3条规定,2年内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多次”,即单次数额不足、多次行为亦可构成该罪。2011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3千元至1万元以上”可认为构成刑法上的罪的“数额较大”,即罪的入罪标准。同样两高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罪的入罪的数额标准以及多次盗窃行为也做出了规定。因此当“碰瓷”所得财产数额或者次数达不到前述财产犯罪规定的数额或者次数时,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盗窃、、
【收稿日期J2021-03-01
【作者简介】吴若惜(1996-),女,山东省临沂人,华侨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和国际法。陈伟莲(1989-),女,福建省泉州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和刑法。
行为等进行行政处罚。而一旦“碰瓷”所获得财产达到了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多次作案构成了《刑法》上的“多次”,就实现了一般违法向犯罪行为的转化,应当以犯罪对其定罪处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既防止出现对“碰瓷”行为“降格处理”,也能防止存在打击面过大、过严的问题。
二、“碰瓷”入罪罪名的区分与转化
组织名词解释《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根据“碰瓷”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以罪、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要根据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对“碰瓷”行为进行仔细辨析,对被告人准确地进行定罪处罚。笔者根据《指导意见》中所涉的罪名,大致将“碰瓷”所涉及到的罪名归为三类即侵害财产、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类犯罪,并就此罪与彼罪进行比较和区分。
(一)“碰瓷”所涉财产类罪名的辨析
1.“碰瓷”罪的适用
(1)设局式
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罪最显著的特点是“欺骗性”以及“自愿性”,即受害人或者对财产有处分权的人由于对行为人编造的事实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处分财产。倒《指导意见》指出了关于罪两种最典型的
模式即“设局式”以及“自伤式”。如在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恶势力犯罪集团、、盗用身份证件案中,罪部分属于典型的“设局式”,在作案的过程中,一被告人先在高速公路上选取自己的“猎物”,一般选择单人或者弱势的司机驾车进行尾随,等目标车辆要变道时,靠近目标车辆并趁其不意向目标车辆投掷小石子、制造声响,让司机误以为发生了车祸,然后另一被告人驾驶另一辆车示意司机停车,趁司机下车不注意的时候,后车的被告人偷偷用砂纸刮花被害人的车辆制造出碰撞的痕迹,然后用事先换上的已损坏的后视镜让司机以为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发生了车祸并向其索赔。[3]
(2)自伤式
“自伤式”即事先将自己或者同伙打伤,然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诬告是被害人所致,以此为由向受害人索要赔偿的一种“碰瓷”行为。在李龙青、曾宝庆、戴小飞、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告人李龙青一伙于2013年7月份开始以被被害人撞倒受伤为由向被害人索要医药费。他们团伙内部四五个人,在作案前招募未成年人,事先经过其“同意”后,将其手臂打断,以扮演伤者。在作案时,一人负责开车,一人负责骑自行车,一人负责扮演伤者,一人负责扮演伤者的家属。他们一般选择三轮车流量比较大的普通公共道路,开车的人锁定目标后,加速超车挡住被害人的车辆,然后再减速让被害人进行超车,这时骑自行车的人载着伤者撞上被害人的车辆,伤者倒地,然后和被害人一起去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伤者骨折后,通知“伤者”的亲属,“亲属”赶来与受害人进行谈判,并索要医药费。①由于
提前准备好了“伤者”,又有医院的鉴定,因此这类“自伤式”成功率比较高,几乎屡试不爽。
2.“碰瓷”罪的适用
(1)“碰瓷”罪的认定
罪指的是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犯罪行为。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相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自己的财产。网罪的特点是“胁迫性”和“非自愿性”。行为人利用受害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而扬言要报警以此来财物是罪常见的表现形式。如在马剑斌、王士成等罪一案中,他们一行人先分配一至两人在酒吧、KTV寻酒驾的司机,然后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其他专门负责“碰瓷”的一至两人驾车进行尾随,寻时机故意碰撞酒驾司机的车,以报警相威胁来对被害人进行。②这属于直接进行的案件。他们不在意受害人是否真的相信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以碰撞为由利用受害人存在酒驾行为并以报警相威胁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才是他们的“王牌”。被害人由于存在违规行为,害怕被处罚,因此基本上都会忍气吞声,选择“私了”,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
(2)“碰瓷”罪与罪的区分
在“碰瓷”行为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对此深信不疑也表示愿意赔偿,但是由于赔偿的数额发生争议,行为人对被害人恶语相向或者采取暴力或者其它胁迫的手段,
①李龙青、曾宝庆、戴小飞犯、故意伤害罪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
②马剑斌、王士成等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刑终509号二审裁定书。
最后被害人交付了财物,这个时候应当定罪还是罪呢?有的学者提出了罪与罪的想象竞合的观点,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应该定罪,[5]但是笔者不赞同这两种观点。首先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而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非自愿”交付财物,而如果认为是两者的想象竞合,即使可以认为被害人既产生了错误认识又产生了恐惧心理,但是被害人不能同时既“自愿”又“非自愿”地交付财物,因此不能构成想象竞合。另外如果认为手段也属于情形的一种,那么就会将现行罪的适用情形无限扩大,罪被罪包容,混淆了两个罪名。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并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制造交通事故的真伪程度以及综合全案的其它证据来认定促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决定性因素到底是基于欺骗还是恐惧,继而认定是构成罪还是罪。
(3)“碰瓷”罪向罪的转化
除了要对“碰瓷”罪和罪进行区分外,还要注意两者之间的转化。实践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形,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钱财的目的被识破后,就转而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继而从罪转化成罪。在上述陈某强、钟某辉、钟某春恶势力犯罪集团、、盗用身份证件案中,他们先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欺骗,如果被害人相信发生交通事故表示愿意赔偿时,被告人就以高速公路上报警处理的手续繁琐、费时费力等为由,要求进行“私了”,骗取被害人的钱财。但是如果被害人对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心中存有疑虑拒绝赔偿或者要求报警处理时,他们就以暴力威胁被害人或者不让其离开,使被害人产生害怕、恐惧的心理,从而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这种情形属于犯意转化。从犯罪的目的来看,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前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属于同一法益。从犯罪对象来看,前后两个行为针对的对象都是同一人。关于行为的时间,的行为是正在进行中,由于被害人识破了其才转向了或者是抢劫,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不存在明显的转折,问因此应当是犯意转化而不是另起犯意,应当根据吸收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碰瓷”抢劫罪的适用
根据《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以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当场截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进行“碰瓷”向受害人骗取财物不成的情况下,不仅可能升级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威胁受害人构成罪,也可能实施程度更深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足以压制被
害人的反抗从而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与罪都含有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情形,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能否足够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在张兴贵抢劫罪一案中,张兴贵一伙6人通过驾驶两车、相互配合,多次故意制造交通肇事的行为,以驾驶的陕A**485号被刮蹭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在索要钱财未果的情况下,当场使用拳脚相加或者臂力器的方式殴打被害人,致受害人受伤并抢走多名被害人的手机、现金等。①张兴贵一行人对被害人采取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因此构成了抢劫罪。
(二)“碰瓷”所涉人身安全类罪名的辨析
《指导意见》中既规定了“碰瓷”构成罪、罪等常见财产犯罪行为,同时也明确“碰瓷”所衍生的侵犯人身安全犯罪的规定。比如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以及非法搜查等涉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人进行“碰瓷”的目的是谋财,当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果或者被被害人识破时可能会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实施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比如上述的张兴贵抢劫案,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未果的情况下,转而采用殴打被害人的方式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碰瓷”行为多涉及到的是财产犯罪,当存在财产犯罪所衍生的在人身安全类的犯罪行为时,抢劫罪就会囊括绝大部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单独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但是在被告人团伙内部,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单独定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自伤式”中,为了扮演伤者,被告人大多数情况下会拉拢团伙以外的人入伙,然后让其吃进不明药物,趁其昏迷的时候将其打伤。在张勇、邹声伟、故意伤最新电视剧推荐
害一案中,被告人为邀田超一起进行“碰瓷”,欺骗田勇“会有医生做锁骨错位手术、保证完好无损”。在将田超载往宾馆做锁骨错位手术的时候,张勇买了,邹浩买了锤子,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不明药物吹进田勇的鼻子里,田超昏迷后,随后三人将田超的锁骨敲
①张兴贵抢劫案,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
断。①经鉴定田超构成了轻伤二级。三人在没有经过田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打成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周德鹏、陈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案件中,被告人周德鹏因不满被害人王某退出自己的组织,于是带领自己的同伙将王某及其朋友带到水库旁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威胁,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4个多小时,②周鹏林等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三)“碰瓷”所涉公共安全类罪名辨析
在《指导意见》还没有出台之前,关于“碰瓷”的定性,除了前文我们所提及到的罪、罪等罪名讨论的比较多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比较常用的罪名。但此次《指导意见》并没有将其纳入其中,而是在第6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笔者在进行案例检索时发现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对于“碰瓷”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上是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很少。这是因为大多数观点认为“碰瓷”是行为人有意为之,虽然实施“碰瓷”行为的目
的是为了谋财,并不积极追求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但是行为人至少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因此应当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V而此次《指导意见》则更倾向于认为“碰瓷”行为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谋求财物,对于人员伤亡或者是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结果是持排斥的态度。因为一旦发生重大的事故,不仅受害人会遭受危险,行为人也不可幸免,因此行为人会将危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而且通过其采用的手段就可以看出,所谓的车的“刮蹭”与伤者的伤都是事前准备好的,并不是真正的发生了碰撞,因此“碰瓷”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性极小,应当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此次《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具体“碰瓷”案件达到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那么就应当以该罪进行定罪处罚。冏判断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标准可以参考:第一,行为人以及受害人驾驶的机动车的情况,包括机动车的类型、行驶的速度、冲撞的部位以及速度等;第二,道路的状况,车流量如何、是否在高峰期、是否有行人等;第三,造成的事故的后果,是否造成了多数人或者不特定数人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畀在乔亮、王亮、孙晓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罪一案中,譻根据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多次在路口交汇处开车直接撞向被害人的车辆,借此来讹诈被害人的钱财,由于在路口的交汇处车流量较大,在路口还会涉及到很多的行人,很有可能出现被害
人为了闪躲而撞向其他人的情况,甚至出现连环相撞的可能性,会有造成多数或者不特定的人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因此应当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选择的普通的公共道路、车流量比较小、车速比较小的环境下采用轻微刮蹭的方式或者如我们上文中所提到的采用砂纸假装刮蹭,因而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选择在高速行驶、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或者路口,“碰瓷”的机动车是大型的货车,有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人身安全遭受危险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而行为人对此不可能没有认识,在主观上起码是间接故意,应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0]
三、对“碰瓷”的定罪处罚
(一)“碰瓷”的共同犯罪
“碰瓷”起初多是个人单独作案,近年来逐渐呈现出团伙分工集体作案的复杂态势。在重庆、四川等地出现了专业化的犯罪团伙,甚至是专业化的链条模式,呈现“职业化犯罪”的特点。在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团伙成员有望风寻目标、制造交通事故、扮演目击者、扮演事故伤者以及假扮伤者家属进行谈判等活动的具体分工。每个人的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时,要根据每个人在犯罪组织
①张勇、邹声伟、故意伤害罪案,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
②周德鹏、陈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终601号刑事裁定书。
③乔亮、王亮、孙晓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罪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
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定罪处罚。对于为实施“碰瓷”而形成的固定的3人以上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碰瓷”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碰瓷”的罪数形态
整个“碰瓷”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制造事故阶段以及索要钱财阶段。制造交通事故是为了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因此是手段与目的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牵连犯。关于牵连犯的处罚规定,《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刑法分则中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分则的规定定罪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认为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社会通常的情况:即一般情况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下,一行为通常作为另一行为的手段或结果。为了索取财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如果制造交通事故即手段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目的行为触犯了罪或者罪,则认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但是通过将同伙打伤的方式,伪造发生了交通事故,继而骗取或者财物,就不应当按照牵连犯进行处罚,而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三)“碰瓷”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碰瓷”一般由团伙纠结起来多次作案,往往形成了欺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以及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以“碰瓷”为目的、3人以上、内部有明确的分工较为固定的组织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恶势力集团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定罪处罚。问对黑恶势力进行严打的同时,也要同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对于被告人积极地进行认罪认罚的,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的危害性,考虑做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处理的决定。虽然“碰瓷”形成了黑恶势力,欺霸一方,甚至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但是也不能否认其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同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也可以同时适用自首、坦白、立功制度,具有以上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给予被告人认罪悔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四、“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与应对
《指导意见》的出台和实施为司法机关以刑罚手段打击和惩治“碰瓷”严重违法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
础,有利于当前我国从快从重治理这一社会毒瘤。不过,单一的刑罚治理手段要耗费宝贵的刑事司法资源,而且一味的严刑峻法不一定能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讲,“碰瓷”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良的社会寄生现象,有其滋生的社会土壤。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犯罪嫌疑人之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的常态化治理成效。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在“碰瓷”的绝大多数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不良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充分利用受害人的把柄,借题发挥,制造“碰瓷”事故,然后肆意拿捏受害人害怕被曝光处罚的恐惧心理与息事宁人的心态,从而达到索要和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为了有效的遏制“碰瓷”行为的发生,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阻断和免除“碰瓷”行为人的有机可乘。在发生事故时,要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不要怕程序繁琐,以免行为人借“私了”进行和。同时,可以将“碰瓷”常见的情形纳入到驾驶证理论考试当中去,加强司机对于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常见情形的识别,避免上当受骗。
(二)加强对行车记录仪的使用
“碰瓷”由于是专业团伙作案,他们的计划往往比较严密,现场很难留下有用的证据,而且一般选择摄像头盲区,“事故”周边的监控设备一般比较模糊,并不能完全的反映“事故”的来龙去脉,因此证据的截取
和保存成为破解该类案件的关键。问安装行车记录仪是以高科技手段有效“避碰”的简便防范方法,行车记录仪为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现场证据和录像,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和责任一目了然,使得“碰瓷”行为真相曝光而无所遁形。网同时,行车记录仪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潜伏的“碰瓷”行为人的威慑和忌惮。拥有行车记录仪就相当于给司机上了一份保险。在选取记录仪时有三个指标,即夜视效果,拍摄的画质以及拍摄的角度。问在选择时最好选择夜视效果好、拍摄画质清晰以及广角拍摄的记录仪。角度广能够拍摄到汽车周边的情况,现在有360全景监控系统的行车记录仪可以全方位拍摄机动车的周边情况,机动车的尾部也能拍摄到,对犯罪分子能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增强公众的预防识别意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在源头上遏制“碰瓷”的发生,需要加强众事先预防的意识。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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