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我曾经等过你 因为我也相信是什么歌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罢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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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栏不显示N o.42010
(Sum N o.79)浅析“携带凶器抢夺”
王云艳狗民网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浙江宁波315800)
摘要:刑法第267条规定,持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一规定扩大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范围,体现了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结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凶器”、“携带”的理解以及携带凶器抢夺与持凶器抢劫的区别都有待进一步澄清。另外,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应以年满16周岁为宜;而且携带凶器抢夺的,所夺取的数额不必达到较大,即可定为抢劫罪。
关键词:法律拟制;凶器;携带;刑事责任年龄;数额
中图分类号:D F6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31—04清炖排骨的简单做法
《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凡是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对于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认识和做法并不统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工作,保证刑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本文围绕“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以及应给予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一、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之立法必要
百家姓人口排名国外许多国家对携带凶器犯罪非常重视,与一般的未携带凶器犯罪区别相待,采取携凶器犯罪加重处罚原则。比如《意大利刑法典》第625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为:如果犯罪人在身上携带着武器或者麻醉用品,但是没有使用…。《德国刑法典》第19章(盗窃罪与侵占犯罪)第244条(携带武器盗窃,结伙盗窃)规定:行为人或其他参与人在实施盗窃罪时:a.携带了武器或其他危险工具;b.携带其他工具,意图以暴力威胁阻止或制服被害人反抗的,处6个月以上l O年以下自由刑。而一般盗窃罪是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J。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36条第(一)项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抢夺,只不过该情形下的抢夺行为具有基本的犯罪构成所不能包含的加重情节:携带凶器,因而在处刑时按照重于普通抢夺罪的法定刑处罚H J。笔者认为以上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携带凶器本身显示
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而携带凶器犯罪将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性。这种刑法理念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精神。而我国刑法典在携带凶器犯罪方面的立法则相对滞后,刑法第276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说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因而具有极大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取得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显著差别在于客体的不同,抢劫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而抢夺罪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只是对被害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由此导致了两罪的外在行为方式。即强取财物方式的不同。典型的抢劫罪是暴力、胁迫在先,取财在后,而抢夺罪只能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因此,传统的刑法理论是通过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两罪,具体的判断标准就是行为中是否含有暴力、肋迫因素。可以说现行刑法关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就以抢劫罪论处,而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模式,扩大了抢劫罪的客观表现,丰富了抢劫罪的内容。对于“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立法原意,存在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犯罪,较单纯性抢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这类犯罪案件为数不少,有时难以明确区分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否对被害人构成了胁迫。为了从严打击这类犯罪,对于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的,应视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胁迫H J。还有人认为,立法上作如此规定,是由于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相类似‘引。
总之,这一规定是对传统抢劫罪的扩充与丰富,体现了
收稿日期:2010—03—21
作者简介:王云艳(1980一),女,黑龙江双城人,交通执法员,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刑法学、交通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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