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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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友平江晖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
误。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入户抢劫犯罪意图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93—02
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V I、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盗窃、等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入户”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下来,对“入户抢劫”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入户”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由于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因此笔者想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谈些自己的看法。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入户”的定义
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目前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其二,“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其三,“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其四,“户”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共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①根据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笔者认为,对“户”的理解应取严格的规定,但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主要包括公民的住宅及院落,当中既包括作为公民财产的住宅,也包括公民租用的住房,公民为生活起居而自行搭建的违章房也应当认为是“户”而给予保护。
二是公民由于便于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居住的场所,具有相对流动与变动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工人搭建的工棚、违章房、简易房等。这类情形,由于公民出于生存和维持生汁而居住于该类场所,多数情况下属于迫不得已的弱势体,法律应该保护他们在自己生活场所栖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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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钟友平、江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权利。
三是由于便于生产经营的缘故,公民(如个体经营户)在其开办的小卖部、手工作坊、厂房、维修店等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起居的场所,在公民用于生活起居的期问应属于此列,但在生产经营期间对其进行抢劫则不应视为“入户”抢劫。
cad布局除此之外,寺院僧侣住所、学生宿舍、宾馆房间、公寓楼等处进行抢劫,在特定情况下也应该认定为“入户”,如某人及其家人长期生活和居住在其租住的旅馆内,此时该房间实际上已经具备家的特征,应转化为“户”。这是因为这些场所能满足人们生活、学习、休息的需要,并且与外界u土是相对隔离的。法律为什么要给予公民之“户”更多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强化对人们在户内也即在家里这一特定环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家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如果在自己家中人身和财产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人们在家中部没有安全感的话,那么整个社会还有何安全可言。人们一旦失去了最基本的安全感,将产生巨大的心理恐慌,以至对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信赖丧失殆尽。因此,“入户”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对社会的信任感的打击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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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些住所在特定情况下被入侵和犯罪仍然不能认定为具有“入户”情节的,该种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甲为拿回赌资,冲入乙家对正在进行着的赌博的参赌人员进行抢劫。此类情形乙家从形式上似乎具备“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但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其实质已经转变为聚众赌博的场所,已不具备刑法上“户”的构成要件,且被抢劫的对象系参赌人员和赌资,而非针对乙及其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因此应不属于“入户抢劫”:其二,者甲在自家进行活动,在期间,或事实还未完成期间遭受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这是因为此时甲的住所应视为场所,法律不应给予与一般公民住所同等的保护。但在甲日常生活起居期间实行抢劫,应视为“入户抢劫”。
二、“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构成条件
“入户”犯罪的构成,应具备三个条件:入户前有无犯罪的意图、“入户”行为是否危害公民“户”之安全与权利、有无抢劫的暴力、胁迫行为。入户抢劫应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况,缺一不可。
其一,关于入户前有无犯罪意图,首先一个问题是,对“入户抢劫”的认定是否限定为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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