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自己闺女生日朋友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与立法完善
摘 要: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形,本文从彭某等人抢劫案出发,就如何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进行粗浅的讨论,并就如何完善这一条款提出建议。
关键词:冒充;军警;抢劫
柿子不能和什么食物一起吃案例介绍:
2010年10月14日,彭某、邬某通过非法小广告联系购买,双方约定于次日下午在某小区交易。次日上午彭某等人商量交易时冒充人民警察抓住卖的人,让对方拿出点钱来摆平此事,以此方法从出售的人处搞点钱。当日下午吴某携带骑摩托车至约定地点,彭某等人上前确定其是出售的人后,即拿出事先准备的手铐将吴某铐在其骑来的摩托车上,同时声称系派出所的警察,让吴某别动。被告人邬某则上前夺下了吴某所带背包,翻看了吴某包内的物品,从中出现金900元及一张,还从吴某身上搜出现金500营业执照年检流程元、手机一只及夺走吴某戴在手上的黄金戒指一枚。后彭某等人以”警车要来了”为由让吴某离开。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对于定性共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警察以铐手铐、夺包、搜身、恐吓等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冒充军警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警察以查处违法行为相威胁,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等人结伙冒充警察以”抓”为由,采用铐手铐、搜身、拍超等行为使被害人相信彭某等人是人民警察,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招摇撞骗罪。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彭某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且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涉及与罪、招摇撞骗罪的区分,下面集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就如何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进行粗浅的讨论。
一、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以行为人构成抢劫罪为前提
男左女右为什么换主持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因此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为前提。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的方法,强行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索要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以骗取非法利益,该罪的主要特征除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主要在于一个”怎样保养笔记本电池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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