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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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12:28 (阅读:103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琉璃月 歌词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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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电信积分兑换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院校类别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听课评价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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