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精选多篇)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精选多篇)
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置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记录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宁团结的原则,为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公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办法》,咱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置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置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置决定。对部份在全地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域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置。
第二条申请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需书面申请。
二、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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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单位若是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需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置的,也应该受理。
六、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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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不是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
二、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若是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置。
五、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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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集争议两边各自的理由及各类书面证据。争议两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二、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两边主张界限。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裁决、两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需与争议两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利用权事实,避免争议两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五、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置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通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按照大体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两边协调。相片尺寸
安全师证报考条件二、经调解协商如能达到一致意见,应由两边签定权属争议协议书, 两边单位和法人代表(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记录依据进行土地记录。
3、经调解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到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置
一、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置意见。
二、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置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置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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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争议两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置或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第二篇: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置办法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置办法 关于印发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置办法的
通知
韶府[202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置办法》已经十二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置办(请收藏本站:wwW.hAoworD.Com)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置工作中碰到的依据适用有关问题,统一依据适用,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置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置条例》、《广东省丛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符合1995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置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土地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符合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山林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既有山林权属争议、又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同一地块的争议案件,县级政府可按照争
议林地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指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而提出调处申请的,土地调处机构不予立案,应告知
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持有《林权证》,另一方当事人在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拓荒并持续耕种利用已满20年,经核实争议地,在《林权证》发证之前属林地的按山林纠纷处置;《林权证》发证之前属耕地的按土地纠纷处置。
争议地在发《林权证》时已是耕地的,该《林权证》所记载的包括争议耕地范围权项属填发错误的,该证对耕地不具有权属凭证效劳,该权项应予以注销或更正。
第六条 肯定山林土地纠纷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以争议两边一路认可的时间为准,两边意见不一致的,以政府或调处机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效存档资料所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当事人持有的《林权证》或《自留山证》,县(市、区)、乡镇均无存档,但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或乡镇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持证人在同一时期领取的《林权证》或《自留山证》都属这种情况的,该证应当认定为有效凭证。
第八条 当事人持有一至四联的《林权证》,县(市、区)、乡镇都没有存档,该证不符合发证的程序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九条 当事人没有《林权证》持有联,但县(市、区)、乡镇档案馆有存档,该证的效劳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与同一时期版本不同的《林权证》、《自留山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书》,且县(市、区)、乡镇档案部门无存档,另一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肯定其真假,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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