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等土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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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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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出生,**,住******。
淘宝网上开店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经**合法传唤
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于*********签订的编号为A11、A12、A13共五份《温室大棚承包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承包费人民币75万元,并自**********至**********止,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即153750元;自***********,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为止。3、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款项暂合计:903750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于*********签订了编号为A11、A12、A13共五份《温室大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被告设施**大棚A11、A12、A13五个大棚,面积分别为400平方米,共计2000平方米。承包期限自************至***********止,承包费每个大棚15万元。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的同时,**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75万元。但至今****仍未交付5个温室大棚,根据《温室大棚承包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出租的大棚改变了土地用途,应属无效合同,其应返还承包费并承担**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于*********签订的编号为A11、A12、A13共五份《温室大棚承包合同》无效,***作为****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未答辩。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乙方)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即《温室大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为配合国家大力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为***民提供绿无公害果蔬产品,发展都市休闲**;乙方承包甲方设施**大棚为甲方A13号棚,总占地面积为400平方米,承包年限为30年,自***********************;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合计年限总承包费金额为15万元;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于*********之前将上述年限总承包费用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收款单位;甲方同意在************向乙方交付大棚土地及附属设施。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向甲方或设施服务中心缴纳水、电费及设施管理费等费用。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大棚院子交付乙方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八月十五月儿圆儿歌歌词
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累计已交纳费用的3%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费用。该合同附件一为大棚状况,地块坐落为****,幢号为A13,管理房结构为砖混。备注水电表为卡式,乙方向甲方提前交费购买。地上物及设备设施标准,设备设施为供水系统为地下深井水,供电系统为市政用电,安防系统为封闭管理。种植大棚:地面土地平整,顶面为钢架顶棚,围墙为铁艺。该合同附件二关于《水电设施管理费用收取》载明:本园区暂执行按套收取即:2000元/年/套设施管理费,此服务费包括:公共设施管理费、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保安费、保洁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公共区域绿化等。用水执行居民用水标准,每吨1元。此外,承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提交其他编号为A13、A12、A12、A11的《温室大棚承包合同》共计四份,该四份合同内容与上述合同内容完全一致,**称其共承包5个大棚,其中编号为A12、A13的大棚各两个,**提交编号为A12、A13的《温室大棚承包合同》各两份,共计四份,并称编号为A11的《温室大棚承包合同》二被告未交付原件。每个大棚的承包费均为15万元,共计75万元。**提交收据,时间为*********,内容为今交来****承包金75万元整,右上角手写A11、A12、A12、A13、A13,收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提交POS机刷卡**,持卡人存根显示商户名为********,日期为*********,金额分别为50万元、25万元,共计75万元。**称上述大棚未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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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的***********查明,该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宣传页显示:****天然气入户的农家院,直角大棚,超大配房两居室,一次性直签30年,项目配套跑马场、采摘园、餐饮、超市等。
另查,**老年公寓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以上证据及**陈述等在案佐证。
**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与**老年公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合同目的为发展休闲**,收费项目有公共设施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内容,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动物成语大全
名为经营**,实则休闲居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要求**老年公寓返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要求**老年公寓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合同系无效合同,且**对改变土地用途亦有**,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老年公寓为***********,***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其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老年公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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