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江苏省******人民法院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几种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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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36组。
情侣网名大全2013最新版的法定代表人:***,代理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生,**,住******。
原告*******************与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于**********组织双方调解,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占用费165900元(自***********至***********止);
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养蟹设施,恢复原状,返还193亩土地;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自***********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其中29亩按每亩700元/年标准计算,160亩按每亩900元/年标准计算,4亩按每亩400元/年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并约定土地流转期限为3年,即从**********************止,流转面积160亩(缴费时按150亩计算),流转价款每亩*****,支付时间为每年*****付清当年度土地流转费。同时原告还流转29亩养蟹荒池给被告养殖使用,口头约定当年土地流转费15000元。********双方协商将***********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其中对流转费标准从***********************止,将每亩*****变更为每亩900元。***********原告又流转4亩土地给被告,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3年即*********************止,流转费标准每亩400元。********双方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其中面积又进行了调整确定为160亩。*********原告又流转66亩土地给了被告并签订了合同,流转费标准每亩700元,流转期限3年即*********至**********止。同年12月原告又流转11.83亩给被告,流转期限及标准参照*********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执行。**********因政府进行***都市***项目土地平整,以及建设烘干房、晒场的**,需要平整流转给被告11.83亩及66亩地块中的部分土地,最后被平整掉48.83亩,剩余29亩未被平整仍由
被告养殖使用,为此原告按评估报告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偿75000元,双方并签订了解除48.83亩土地流转合同。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3份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均早己期满。根据政府规定和**,针对合同期满后的情形,必须要通过政府***进行土地流转招投标,投标人中标后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为此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参加招投标**,被告不同意参加招投标,因为招投标底价最低每亩1050元,被告又不愿意加价,导致双方至今未能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被告应提前缴纳**********************土地流转费165900元,原告催收多次,被告声称待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进行缴纳,直至诉讼后才付清。
被告***辩称,不同意拆除养蟹设施返还土地。刚开始土地没有人要,村里的书记邀请其过去,其一开始投资的时候村里就让其一直养下去的,本来要订立长期合同的,但当时只订了三年,其投资了很多钱,并且是要继续租用的。因为养蟹也是具有周期性的,不可能说不养就不养。对于2021年以后的土地占用费应该在重新签订合同后再付,但是现在村里不同意与其签订合同,所以其一直未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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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受流转地块所有承包户的委托,以出租**将160亩土地(东至**托机耕路,西至****,南至七总邮电线杆,北至有关农户责任田)流转给乙方经营***、设施养殖、农业观光旅游等;流转期限自***********************止,土地流转费为*****/亩/年,于每年*****一次性付清当年流转费;另该合同载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经村两委讨论,与***协商,同意承包金自***********至***********止,调为每亩900元,其他事项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所涉土地交被告用于蟹池经营养殖。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36组的土地4亩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水产养殖,承包期自***********至***********止;土地租赁费每亩400元,每年1600元,于当年1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所涉土地交被告用于蟹池经营养殖。中国感恩节
********,原告出具“关于***土地流转面积的情况说明”,载明:***原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面积为160亩,后实地丈量面积为152.97亩,因西北角一块田不好开塘(另外一农户***田在东边,不能连片),故双方协商第一年流转面积以150亩计算土地租金,为使土地不被浪
费,不损失***,现转入***土地7.7亩,一起流转给***,双方协商后决定从第二年起,***土地流转面积为1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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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15、22组的土地66亩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水产养殖,承包期自**********至**********止;土地租赁费每亩700元,每年46200元,于当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所涉土地交被告用于蟹池经营养殖。
my spring festival********,原告出具“关于***新增23组土地流转的情况说明”,载明:***********收23组***等人土地共计11.83亩,流转给***,与原蟹池连成一片。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于*********将位于22组的土地48.83亩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水产养殖,现由于***都市***项目土地平整以及建设烘干房、晒场的需要,需要填平蟹池,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租金结算至***********止,甲方根据评估公司的现场评估报告,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75000元,乙方需在7天内清场。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上述48.83亩土地返还原告。
**********,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被告收函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尚欠的土地租金165900元,因土地流转合同已到期**被告于***********与村里联系。被告收函后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双方亦未能签订相应的合同,原告诉至**。
诉讼过程中,被告于*********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1659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案涉流转给被告的土地均系该村村民流转的承包地,均属于基本农田。
**认为,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基本农田,国家实行严格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协议,将村民委托流转的承包地流转给被告用于水产养殖,改变了土地**,违背我国的基本国策,应属无效。被告***应当将案涉土地上的养蟹设施予以拆除,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应返还的土地面积为193亩(160+4+66+11.83-48.83)。原告主张自***********自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原约定“租赁费”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于法不悖,**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因返还土地可能导致的损失,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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