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列西街道某某、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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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列西街道********,住所地*********(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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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与被告******列西街道********(以下简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开斋节的风俗有什么
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6170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36700元。事实和理由:***父母亲均为***农民,属于*****经济组织成员。***于**********出生时户籍就落户登记于***,因此,***因出生原始取得***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结婚前均享有与其他*民同等待遇。**********,***与案外人**登记结婚,但是,其户口并未迁出***。*********,*****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两份《征地补偿协议书》,对征用位于***西洋一带43.6亩土地、***大训坑仔、长窠11.91亩林地、3.75亩耕地的征收补偿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在按照上述《征地补偿协议书》收到相关补偿费用后,于*********将相应补偿款,按照每人36700元的标准分配给****民。***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按上述标准36700元征收补偿款分配给***,但*****却以***系外嫁*为由,拒不将***应分得的补偿款分给***。***系*****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以***系外嫁*为由拒不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给***,侵犯了***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辩称,案涉征地补偿款为**资产,***按照国家政策改制后,***未取得**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分配征地补偿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农***产权制度改革精神,*****自*****开始改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方向和步骤;通过开展全面清产核资,明确*****资产范围;通过*民**投票表决,确认*****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经****民**投票表决及区农业局的审核,***未能取得改革后*****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不在表决通过后的**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之内,且该名单经公示后,***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稳步推进农***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成员,作为其参加***分配的基本**。”案涉被征收土地在**资产范围内,征地补偿款系因**资产被征收而产生,故该款项属于**财产,仅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才可参与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故*****认为,***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提交证据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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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均为****民,其出生后即落户于******列西街道***,户主***,***为次*。***在该*居住**期间,以其家庭为单位取得了该*的承包地,具备**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条件。**********,***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未在其他*落户,其户口至今未迁出,住所地仍在原处。上述承包地至今由包括***在内的原家庭户成员共同承包经营。此次*****因其土地被征用获得相应的补偿,*****就土地补偿分配事宜于*********召开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陆续向本**民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36700元。*****以***系“外嫁*”,不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理由,未向***发放上述款项,***遂诉至**。
**认为,对于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定时,成员是否已与**经济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生产、***,是否以**经济组织所在地为常住户籍以及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替代性**保障作为界定的标准。结合本案情况,***户籍为*****处的家庭户口,其虽然于*******结婚,但至今未将户籍迁出*****所在地,也未在其他*分得相应的承包地。***在本次征地前仍然以其*****作为**主要来源地,并具备*****处农***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根据《*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民会议或者*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由于*****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侵犯了***的合法财产权利,该讨论决定的相关事项
对***不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未取得**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分配该征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不予采信。***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367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列西街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土地补偿费3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5元,减半收取计358.75元,由******列西街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
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高职单招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赛尔号麒麟真身怎么打2.《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经济组织或者*民委员会、*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决
定在本**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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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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