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1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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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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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原告:**1,*,**********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住******。
原告:**2,*,***********出生,**,住******。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清明节高速免费哪几天
被告:*****************,住所地************云路。
prc是哪个国家的简称负责人:***,小组长。
原告**、**1、**2与被告*****************(以下简称***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2向**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五组支付**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二、判令***五组支付**1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三、***五组支付**2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
事实与理由:**********,**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至***五组,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2因家属随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期间,***五组的共有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拆除共有的*****获得猪舍奖补资金106200.48元及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1142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五组按分地时的人口作出分配方案,每位集体组织成员每人分得4422.58元。***五组以**、**1、**2分田时不是组员为由,拒绝向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等,侵害了**、**1、**2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五组未到庭,但在**庭前询问时辩称,对发放了三笔款项每人共计4422.58元没有异议。对于分配方案,*小组有召集过户代表进行讨论,后决定按照*****的分田的人口数来分,之前小组也是一直按照这个方案来分配的,因此这三笔款项就应当按照*小组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来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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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夫妻投靠将户籍迁至***五组,**1、**2因家属随迁取得***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组将共有土地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款、拆除*******补助金、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五组经户代表讨论决定按照*****分田人口数来分配上述收益。***五组*****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每人3768.30元,拆除*******补助金每人364.28元,*****发放了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每人290元,每位组员共分得4422.58元。***五组以**、**1、**2*****分田时不是组员为由,拒绝向三人分配上述款项。
**认为,**、**1、**2系***五组*民。自**、**1、**2落户时,应认定其具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关系的***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2作为***五组的集体成员资格是特定的,其享有的集体成员权益基于法律规定,***五组的决定不能剥夺**、**1、**2作为
集体成员的权益。**、**1、**2主张***五组应分配给付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五组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五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1、**2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拆除*******补助金364.28元、养猪场房屋征迁补偿款290元、征地补偿款3768.30元,共计442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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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适用简易**审理减半收取66元,由*******************。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年级上册数学期末试卷及答案2014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报告***,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民委员会、*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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