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桂花片某某某某民小组侵害某某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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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桂花片***民小组,住所地*********。
负责人**,组长。
原告**与被告*********桂花片***民小组(以下简称***)侵害**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4435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组民,出生后户口一直在该组,未迁出。因政府对被告***的土地进行了征收补偿,被告按人均44359.7元进行了分配,但以原告已出嫁为由未纳入分配范围。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经济组织成员之一,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并未丧失被告***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拒绝向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无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出生于被告***,原户籍亦登记在该组,并在当地*、*就读小学和初中。**初中毕业后在**打工。*****,原告与*************组民**结婚。婚后,原告将户籍迁至*************。*****左右,原告与**离婚。***********原告将户籍迁回被告***,落户在其兄长**处。***********,原告**与*************四组组民**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丈夫组上分配田地及享受其他经济利益的分配。原告**自********在*****××汽车配件厂打工。
********,因“***传感物联网产业项目”的需要,被告***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在获得土地征
收补偿款后,被告***于***********召开组民会议,作出《关于***征收款的分配**》,会议决议:征收款金额为5809110元,预留100000元作为组上的备用金,剩余5709110元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20********,被告***制作《***桂花片***征地款分配到户表》,对上述征收款按每人44359.7元进行了分配。因被告的分配**未将原告**等外嫁*纳入分配范围,**认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遂诉至**。诉讼中,经**联系被告***组长**,其对**等外嫁*未进行分配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外嫁*不能分配是历史以来的组上规定,自分田到户起就如此。
另查明:在与本案原告同组的***诉***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就涉本案的征收款及分配情况进行了查明和确认。
拍了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结婚证、《关于***征收款的分配**》《***桂花片***征地款分配到户表》、*委会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认为,《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经济组织或者*民委员会、*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决定在本**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确定时已经具有本**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所涉征收分配**确定时,**是否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的**。**出生于***,曾原始取得该组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因结婚将户籍迁出,但在离婚后、户籍制度改革前又迁回。此后虽然再婚,但户籍未再迁出,目前也无稳定的收入来源,亦没有在出嫁后享受丈夫所在地的任何经济福利待遇和分得承包地,故**仍依赖***的土地作为基本**保障,应当认定其具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其他组民同等待遇,不因其结婚而丧失该资格。***在分配涉案征收款时将作为外嫁*的**排除在外,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对**主张分配征收补偿款44359.7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妇*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桂花片***民小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土地补偿费分配款44359.7
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9元,由*********桂花片***民小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溪水潺潺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成员**所有。二手车过户手续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经本**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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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再见7月你好8月经典句子
(四)**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五条**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经济组织、*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妇*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在农*土地承包经营、**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在农***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方到*方住所落户的,*方和子*享有与所在地农***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二十七条*民会议可以制订和修改*民自治单程、*民规约,并报*、民族*、*的人民政府备案。
*民自治章程、*规民约以及*民会议或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学生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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