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2010〕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
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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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  任:刘志林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韩长明  县法制办主任
郝春峰  县农业局局长
委  员:陈建忠  县农业局副书记
刘建国  县水利局副局长
钱立勇  县土管局纪检组长
田聪敏  县林业局副局长
赵金玉  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玉娥  县公证处主任
申素霞  县妇联副主席
赵同国  鸭鸽营乡人大主席
曹玉芹  东镇镇组织委员
王风波  赵庄乡副书记
仝增军  石城乡副乡长梦幻西游大唐官府
胡广利  西竖镇副书记
张志民  郝庄镇副镇长
张素军  临城镇武装部长
赵志勇  黑城乡副乡长
张志军  刘家洞村党支部书记
王雪志  西新安村党支部书记
薛新川  东镇东村党支部书记
张新船  屯院村党支部书记
师运江  东关村党支部书记
胡金生  围场村村委会主任
赵连兴  石匣沟村村委会主任
王双成  闫家庄村村委会主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郝春峰同志兼任
关于印发《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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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公正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设置如下:
  (一)城区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仲裁委员会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法律规定的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活动有关的其他职责。
  2、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设置:仲裁办为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6名,所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或聘用。办公地点拟设在兴宁区农林水利局。
  仲裁办的工作职责:协助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做好仲裁庭开庭前的证据收集工作,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仲裁庭设置: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组织。仲裁庭开庭至少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聘请,聘请兼职仲裁员11名,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庭拟设在信访调解庭(与调解庭合用)。
  工作职责:由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中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镇(办事处)级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1、机构设置
  各镇(街道)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仲裁委员会领导。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领导兼任副主任。由镇(街道)人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
装修电话  2、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城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兴宁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曹建喜  兴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2019年新春祝福语  副组长:雷  彪  兴宁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陈正宁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李起曙  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调处办主任
白玫瑰花代表什么意思  成  员:舫  兴宁区司法局局长
      梁明东  兴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永光  兴宁区信访局副局长
      陆春静  兴宁区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贤有论  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滕济保  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梁润荫  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苏良超  朝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竣  民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正宁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起曙、陆春静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仲裁委员会筹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筹建阶段(2011年7月—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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