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最新政策大解读[五篇范例]
2015年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最新政策大解读[五篇范例]
第一篇:2015年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最新政策大解读
2015年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最新政策大解读
关于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新闻资讯数不胜数,但是有多少置业者真正了解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知道征收的全过程?不知道不要紧,下面笔者带您了解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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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这是政府针对目前市面上的房产投机者进行的一次宏观市场调控,以保证人民住房的公平、降低房价的有效方法。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 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
)里明确提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 保护费改税。此后,房地产税成为热点,但需要明白的是“房产税”跟“房地产税”是有区别。
尼康d8000什么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卖房子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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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原国税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一个论坛上表示,上届政府推行的重庆和上海试点的房产税已经失败,已经被本届财政部、建设部废弃。作为前任税务总局领导,许善达的这番表态正式宣布试点不到三年的房产税已经退完成使命,寿终正寝。
以上海为例,数据显示房产税试点效果非常一般。2011年上海各类房产税收入总计22.1亿元,2012年的收入24.6亿元,上述金额和上海的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可谓杯水车薪。房产税征收都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并非在持有环节,征税效果遭各方质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的推出,并未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上海和重庆的房价涨幅并未受到任何影响。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为房产,而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既包括房产又包括土地。通俗解释就是:一个财产税税种,两个财产 主体。而房地产的财产主体有两个:房屋属于卖方人,而脚下的土地却属于国家,拿住宅来说,只有70年使用权,并没有实际拥有权。
房地产税实施必须具备两大先决条件:一是需要依靠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搞清楚全国的房产数量,这些房产分布在那些人手里。根据相关数据,再行确定房地产税的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相关税率。两会过后,住建部已经明确表态,将在6月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何时上述数据能够搞清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第二个条件就是房地产税里“土地”部分的税如何征收。在购买商品房时,房价已经包括开发商获取土地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年限内,已经一次 性缴清所有的租金。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一种,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
鳗鱼干怎么做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按照法理是无法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税的。即使退一万步,强行“立法”容许征收,是否存在二次征收问题。因为土地出让金的缴 纳和房地产税是
如你所愿什么意思重复征收的。70年出让金一次性缴清,然后每年还继续征税,两者本身就存在矛盾。所有有开发商和学者就建议,如果房地产税真的征收,土地出让金是否 应该免收?这样才能起到真正意义的上降房价之目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此后,房地产税取代房产税试点,成为全国人大预工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重点所在。然而,尽管在法理等层面多有争议,但真正困扰包括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内的主管部门的问题,却是“如何获得、共享房产产权信息”的技术性问题。如果税收征管部 门不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房产产权信息,房地产税的征收,在技术上就难以实现。
目前,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这一产权信息登记系统由住建系统垂直掌握,按照目前的政府政务信息共享框架,系统内房 屋产权信息并未与税收征管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现有房地产税负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即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契税等。针对这些税种的征收,税收征管部门和住建职能部门采用的是‘先税后证’的行政方式,也就是持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由住建系统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原有制度框架下,是没有房屋产权信息的共
享机制或者方式的,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税,不掌握这些信息就 无法真正征收。”中国房地产研究所首席研究员霍域宁表示。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多位税务系统人士表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国税总局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国税总局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在一定层面上进行了非正式的询问和沟通,对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规程,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换领的程序、规定进行了解。
在此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考虑将“纳税人识别号”接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证颁发、换领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在此共识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须提交纳税人识别号”被写入了《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如果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之后,纳税人识别号成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那么就意味着,不提交这个唯一编号,房屋产权就无法办理登记,也无法办理换发不动产权证,从而无法获得法定的财产权,这实际上是上了两道强制性的‘锁’。”霍域宁说。
据了解,按照目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制度设计,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记”,二是“颁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设想,房屋产权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须提交“纳税人识别号”。与此相同,在办理“房产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也须提交“纳税人识别号”方能办理有 关换发手续。
此外,房地产税征收的另外一个技术难题在于存量房产的税收征收问题,由于这些房产年代久远,其产权信息未能信息化,即便实现了共享机制,这部分房产的房地产税征收问题,也存在障碍。前述税务系统的权威人士认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这个制度设计,实际上解决了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瓶颈。这实际上使“纳税人识别号” 包括了纳税人的房屋产权信息,而“纳税人识别号”由税收征管部门掌握。“所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系统的有关部门就掌握了房屋产权信息,从而获得了 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他说。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的要求,所有不动产将颁发、换发不动产权证,通过将原有房产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的环节,存量房产未被信息化的产权信息,也将实现信息化,从而使对其征收房地产税变为可能。
“所以,现在就要看纳税人识别号这项工作推进的工作进度是什么节奏,从现在的情况看,
这项工作会作为重点工作去推进,而且企业机构本身就有税务登记号,个人有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编码,现在所需要的,就是把这些已经存在的编码统一化、唯一化,这个工作做完,房地产税征收就不存在什么技术瓶颈了。”霍域宁说。
第二篇: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一、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时间与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 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规定,水资源税开征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零时。原先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二、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水资源税改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鼓励节约用水,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水资源;二是适当提高地下水超采区负担水平;三是试点期间,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四是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设置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3.计税依据。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三、税费改革后公共供水价格的确定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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