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外管证需要交纳什么税
建筑业营改增外管证需要交纳什么税
    篇一: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2021年6月30日
    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管证办理
    1、营改增后,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到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申领外管证的,可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相应管理办法处理。
    2、营改增后,更进一步建筑业老项目投资是否要重新办理外管证?
    答:5月1日前在地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继续使用至有效期止,退租后原出具外管证的地税
注册酷狗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需要重新办理外管证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助理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超过180天的在新政策出来之前暂按原地税部门一般性管理办法处理。
    3、办理核发外管证可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兹怎么读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韦尔蒙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二、报验登记
    1、建筑业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答:建筑业试点方案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蒋钦的,则应分别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报验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21〕36号课税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盐税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分析方法计税的,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全部分包款后的大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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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排序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跨区(指设区市的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纳税人省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公共建筑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公共建筑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税费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工程师工资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开具
    1、建筑业试点税款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什么时候开具凭证?
    答:应按照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公函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经营收入开具发票。
    2、建筑业试点方案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具发票?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须要自行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价款其取得的全部按照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回专业机构所在地开具。
    3、开具发票时,票面有什么尤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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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全额开具发票。最时尚的qq签名
    五、申报纳税
    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有发生纳税义务频发时间如何规定?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21〕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规定的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纳税时间如何评断?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税款,回到监管机构所在地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缴的增值税税款,凭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提供建筑产品服务,额如何确定?
    答:(1) 明定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获得为销售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得到服务费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期限如何新规定?
    答: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遇民事法律最后三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21年5月1试行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2021年6月份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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