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土地权属争议区别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
    广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交叉,但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规定是一种限缩性的规定,二者有着很大的我区别。
    (一)概念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前提是对权利标的的农村土地的四至界限、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争议,它一般是因承包方和发包方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在承包经营权利客观合法取得并依法登记确认之后,因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新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这一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
    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
    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清,争议土地上的权利在争议产生之前就处于一直不确定的状态,因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它具有以下基本的特征:争议主体具有多样性,争议客体具有特定性,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争
议和土地四至界限不清而产生的争议,这种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更多的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属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农村土地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因四至界限不清而产生的农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这种争议一般是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归属争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之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新
我要飞得更高    的民事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而土地权属争议是土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确定,因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在纠纷产生之后的处理程序有着根本的不同。《
幼儿玩具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
    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我想变成什么    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并且我
银行个人贷款    国立法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这
    部法律对此种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
    此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只能
    扮演居中调解的角,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此类纠纷
炖鸡块的做法大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若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纠纷当事
    人之间可以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而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我国法律及规章也专门做了
    明确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理职权。《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中国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对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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