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师案例】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纠纷案
【海南律师案例】⼟地权属争议确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好看的电视剧古装
被告XXX镇政府于2 01 9年XX⽉X⽇作出[2019] 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认为争议地位于XXX镇XXX巷,性质为国有⼟地,东⾄吴XXX家、西⾄林XXX家、北⾄XXX家门前道路、南⾄林XXX家,实际⾯积XXX平⽅⽶。该争议地于1 9XX年间由吴XXX建成房屋,并且⼀直使⽤⾄今。结合争议地历史情况和使⽤现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及《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申请⼈林XXX、吴XXX、吴XXX、吴XXX与被申请⼈吴XXX争议的⼟地(位于XXX镇XXX巷,东⾄吴XXX家、西⾄林XXX家、北⾄XXX家门前道路、南⾄林XXX家,实际⾯积XXX平⽅⽶),性质为国有⼟地,⼟地使⽤权归被申请⼈吴XXX享有。申请⼈林XXX、吴XXX、吴XXX、吴XXX不服该处理决定,向被告XXX市政府申请⾏政复议。被告XXX市政府于2 02 0年X ⽉X⽇作出[2019] XX号《⾏政复议决定书》,认为XXX镇政府作出的[2019]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决定维持[2019] XX导《⼟地权属处理决定》。原告认为,两级政府将争议地确权给吴XXX,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吴XXX列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享有争议地权属事实。原告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要旨】
涉案⼟地争议属于个⼈之间的⼟地权属争议,根据《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五条第三款第(⼀)项之规定,XXX镇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该⼟地权属争议,⽽且应当依照《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查证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地权属的依据。在本案中,XXX等原告提供的《宅基地调解决定书》,并⾮原件,⽽且两被告及第三⼈XXX不予认可,同时XXX等原告⼜申请涉案⼟地确权表明其对该调解决定书效⼒存疑,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不能作为涉案⼟地权属依据。鉴于双⽅均⽆法提供《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的证据材料,XXX镇政府以涉案⼟地的历史使⽤情况和使⽤现状作为确定涉案⼟地权属依据,决定涉案⼟地归XXX使⽤,符合《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事实清楚。此外,XXX镇政府在处理涉案⼟地权属过程中,进⾏了必要调查,组织了调解,既听取了双⽅意见,也征求了居委会意见,处理程序合法。鉴此,XXX镇政府作出[2019] 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法律正确。同时,XX市政府在⾏政复议过程中,充分保护了各⽅当事⼈参与⾏政复议的权利,复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2019]XX号《⾏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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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地权属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六条以及《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结合争议地历史情况和使⽤现状,因吴XX
X长期使⽤,认定⼟地使⽤权归吴XXX享有,XXX市XXX镇⼈民政府作出[2019] 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个⼈之间的⼟地权属争议由镇政府依法确权。根据《⼟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以及《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五条规定,本案中,因林XXX等原告申请⼟地确权,且双⽅当事⼈均为个⼈,符合XXX镇政府受理该案,本案已依法送达涉案材料、进⾏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及告知相关权利,程序合法。
三、XXX市政府在⾏政复议过程中,充分保护了各⽅当事⼈参与⾏政复议的权利,复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2019]XX号《⾏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法律正确。
【审理结果】
海南省XXX市⼈民法院
⾏政判决书
(2020)琼XX⾏初XX号原告林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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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X
被告(原⾏政机关)XXX市XXX镇⼈民政府
被告(原⾏政机关)XXX市XXX镇⼈民政府
被告(复议机关)XXX市⼈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王XX,XX⼯作⼈员
委托诉讼代理⼈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吴XXX
原告林XXX、吴XXX、吴XXX(以下简称林XXX等原告)不服被告XXX市XXX镇⼈民政府(以下简称XXX镇政府)作出的XXX府[2019] XX号《关于对林XXX、吴XXX、吴XXX、吴XXX与吴XXX⼟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019] 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及XXX市⼈民政府(以下简称XXX市政府)作出的儋府复决字[2019] XX号《⾏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019]XX号《⾏政复议决定书》),于2 01 9年X⽉XX⽇向本院提起⾏政诉讼,本院于同⽇⽴案后,于2 02 0年X⽉X⽇、X⽉XX⽇、X⽉XX⽇分别向被告XXX市政府、XXX镇政府及第三⼈吴X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2 0年X⽉X⽇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XXX、吴XXX及林XXX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XX,被告XXX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XXX、XXX,被告XXX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XXX、李武平,第三⼈吴XXX的委托诉讼代理⼈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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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XXX镇政府作出的[2019] 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和被告XXX市政府作出的[2019] XX号《⾏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法律、法规正确,待合法定程序。林XXX等原告诉请撤销[2019] XX号《⼟地权属处理决定》和[2019]XX号《⾏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能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XXX、吴XXX、吴XXX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
第六⼗九条⾏政⾏为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的,⼈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南省⼟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地权属是指⼟地所有权和⼟地使⽤权归属。⼟地权属争议是指⼟地所有权或者使⽤权归属争议。
第⼆⼗六条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地权属的依据:
(⼀)⼈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地权属的凭证;
(⼆)⼈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划拨、出让⼟地或者以其他⽅式批准使⽤⼟地的⽂件;
(三)县级以上⼈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国有农场的批准⽂件;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地协议书;
(五)⼟地权属争议双⽅当事⼈依法达成的书⾯协议;
(六)⼈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书或者附图;
支付宝口令(七)地形图、航⽚、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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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对⼟地权属争议⼀⽅或者双⽅均⽆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地昀历史使⽤情况和使⽤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地权属的依据。与月亮有关的神话传说
第三⼗五条第三款乡镇⼈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之间的⼟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地权属争
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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