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的法律规制
相较于竞价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在股票交易中有利于
维护市场稳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有利于促进价格发现,有利于推介交易标的。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负责向买方和卖方双向提供报价。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做市商制度的健康发展。首先,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比交易所市场更为隐蔽,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或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其次,做市商在金融市场中具有专业性的同时一般也具有综合性,经济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直接投资都在其可能业务范围。最后,做市商一般可以同时为多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做市。一、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
我喜欢的玩具100字写话构建完善的做市商制度首先应在法律上给予其合法存
在的保障,关于做市商操作的细节则可在自律组织规则或交
易机构规则中体现。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承担了履行约定报
价义务,保持交易的连续性等责任,必然需要一个有利于降
低交易成本、及时调节库存的高效市场和一整套科学、完善
的运作机制。如果这些条件达不到,做市商制度则难以实施。
必须看到,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融
资环境和市场机制。
二、对做市商的资格认定和审批
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并参考国外模式,对做市商
的资格认定,可采取由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进行考核、审批,报
证券业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
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多年证券交易的经验,拥有大
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理想的做市商备选体,因此可以
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资格作为最基本的做市商申请条件,另外对做市商资格还应有以下限制:①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做市商协会的三重监管。②具有充足的资金并维持最低限度的流动资本。③具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经营条件、技术系统、内控机制和专业人员。④具有一定年限的证券业务经验,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对做市
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制对做市商进行法律规制要体现在对做市商义务和权利的规制上。(一)义务方面在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做市商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持续提供双向报价即在交易日全天,从连续交易开始直到收盘,不间断地提供价格和数量的双向报价,主持买卖双方的市场,并且在交易时间内以最佳价格按限额执行投资者下达的委托单。2.限制做市商买卖差价鉴于做市商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发达国家市场规定的做市商交易收益要高于竞价制度,这部分收益在报出的买卖
差价中得以体现,从交易对手获得。限制做市商买卖价差会影响做市商的收益及其创造市场的积极性,但同时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做市商制度尚不完善,为提高做市积极性,可适当放宽做市商买卖差价限制,后期再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做市商制度成熟情况调整。3.及时信息披露做市商的基本信息、当日报价价格及数量、当日成交价格及数量、交易中的重大事件、做市商的业务经营情况、资金和股权头寸等信息都应属披露之列。4.重新报价如果交易标的在某一双边报价中较长时间无成交,做市商就需要重新报价,使其价格与投资者的价格预期相适应,重新报价可以维持报价连续性和活跃市场交易。但出现市场剧烈波动或出现低于法定股票存货数量时,可以豁免做市商的报价义务。此外,还具有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及其它义务。(二)权利方面由于做市商较之一般券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和义务,为
了提高做市商创造市场的积极性,在制度上应多方面考虑做市商的合理需求,也应赋予它一些特有权
利,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①优先融资融券。做市商应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且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以保证其具有维持交易的连续性的能力,以便保证市场的流通性。②获得数据信息。为了让做市商
及时掌握市场交易状况,顺利履行报价和做市义务,应允许其获得交易者的所有交易数据和信息记录。③税收优惠。减免税收有利于降低做市商的交易成本,提高(下转第161页)
摘 要:国外金融市场的实践证明,做市商制度是适宜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一种交易制度,构建完善的做市商制
度是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建设的必要步骤。我国对场外交易法律制度的研究尚不深入,场外交易制度框架体系有待进一步构建。本文对股票场外交易法律制度中做市商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关键词:场外交易;法律规制;做市商中图分类号:F530.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728(2020)23-00159-02花的开放时间
浅议对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的法律规制
黄宇敏1  钱建军2
(1.国家烟草专卖局,北京 100045;2.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5)
作者简介:黄宇敏(1984— ),女,汉族,福建龙岩人,经济师,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合规监管。
创业板退市规则
(上接第159页)做市商的做市积极性。④允许从事自营业务、取消其持股比例的限制及其它。
此外,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在股票场外交易中应允许做市商采取T+0交易方式。目前我国交易所市场采取的主要是T+1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虽有利于对短期风险进行控制,却不利于做市商及时调整库存结构,不适合做市商制度的发展。
四、做市商退市的法律规制
根据国外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下列情况可取消做市商资格:①未完成约定报价义务。②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不达标。③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④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⑤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规定做市商准入资格、权利义务、退市规则等几个方面对做市商
进行法律规制,能在实现做市商制度基本功能,发挥做市商活跃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优势的同时对做市商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做市商利用其较强的信息优势、资本实力、融资能力以及较高的价值分析和判断能力操纵市场,保障做市商制度正常运行,为做市商制度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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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方式由开票单位提供票据的链接,缴费员通过链接自行下载并打印出非税收入票据。
(二)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应以政府的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主要载体,联合财政部门、执行部门和代理银行等,搭建实时连接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的收入管理,票据管理,银行代收,资金入库等业务。借助于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查询和动态监控,有利于提升缴款人的依法缴款意识,有助于提升执行单位的合规操作水平。
(三)改进缴款方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税收入,可采取集中汇缴和直接结缴等方式,其中直接结缴方式实现了票款分离,可通过转账,电汇和现金三种主要的方式完成缴费。如执行单位使用集中汇缴方式,可依据当日非税收入的资金总额,决定是否于当日完成非税收入的上缴工作。该种缴款方式对于规范单位的收费行为,加快资金入库的效率,提升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必然需要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部分地区为提升票据电子化管理效率,在平台建设中充分融入了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提升电子化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应注重信息安全防护,严格按照安保等级要求,设置相应的登录验证、等级授权、信息监管等措施,保证核心税收数据不泄露。在电子收款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连入非税收入电子化平台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数据的兼容性,避免数据遗失。
(五)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尚需改进的问题
1.信息化管理系统不能满足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需求
现阶段的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已能满足非税收入电子化管理的基本功能,但在具体细节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情况,例如管理系统无法实现每一笔收入和票据的同步管理,在监管上存在盲点。
2.非税收入票据种类过多
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非税收入的一般缴纳凭证统一化,但是部分专用非税收费票据还没有纳入到统一管理中,无法通过一般缴纳凭证进行管理。
3.非税收入电子化解缴平台不够灵活
调研中发现部分地区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平台中解缴方式设置单一,新型支付方式尚没有纳入到管理平台中,致使缴款人在缴款方式的选择中受到限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中,部分地区在充分学习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平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能力,应明确目标,加强统一规划,完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互,及时监管非税收入的收缴进度;同时逐步规范票据种类和样式,进一步进行精简和归并工作;最后应整合各方资源,加强监管的整体合力,从源头上防范收入隐匿、截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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