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邓福进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 ...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邓福进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3544号 
【审理程序】一年级上册期末考试必考题语文二审 
【审理法官】郭景岭程晓明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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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郭景岭程晓明高玲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县供电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县供电分公司 
性格类型
【当事人-个人】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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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孙岩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静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孙岩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静季兰华孙岩 
【代理律所】天津时晟律师事务所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 
【被告】邓福进;蒋瑞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沧县供电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并存在书写错误问题,经审核一审卷宗,被上诉人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一审中提交了身份信息证明及委托代理手续,二审中亦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信息,上诉人对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的诉讼主体资格无异议,对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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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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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并存在书写错误问题,经审核一审卷宗,被上诉人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一审中提交了身份信息证明及委托代理手续,二审中亦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信息,上诉人对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的诉讼主体资格无异议,对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书写错误问题,经审核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在书写王某1监护人诉讼地位时存在笔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本案上诉人一审中追加刘玉树为被告,二审期间,刘玉树代理人提交了刘玉树死亡证明及没有遗产可继承的情况说明,因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玉树存有遗产或有其他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故本案关于刘玉树的诉讼依法予以终结。关于本案事发经过,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邓福进、蒋瑞英、王某1一审中提交的沧县公安局姚官屯派出所询问笔录、报警记录、沧州市急救中心急诊病历、邓长帅死亡医学证明、现场录像视频、与姚官屯张辛庄村书记的通话录音、标注
显示为上诉人方的电力线路及电线杆照片等认定邓长帅系在沧县东边沟里钓鱼时,因鱼钩触及上方高压线缆导致触电,经沧州市人民医院120现场救援确认邓长帅死亡的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认可现场照片中标注为174的线杆系其公司线路,其虽主张现场亦有沧县供电公司的线路,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关于现场有沧县供电公司线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责任过高问题,因上诉人系从事高压业务造成他人损害,其作为经营者未提交证据证实受害人系故意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发生,一审法院结合死者邓长帅的过失,认定由邓长帅承担主要责任,由上诉人方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蒋瑞英抚养费问题,一审法院结合蒋瑞英的年龄及无劳动收入的情况认定蒋瑞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一审法院已结合双方责任由上诉人按比例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供电段的上诉请求
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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