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亮、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人生理想【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怎么煲鸡汤好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3 
【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亮;郑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亮郑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亮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亮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其所指的“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即是案外人代春风获得了《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平台众诉求登记表》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其所指的“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即是案外人代春风获得了《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平台众诉求登记表》的事实。《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平台众诉求登记表》仅是对刘亮通过市长热线所反映的问题和办理情况的记载,即使案外人代春风获得并作为证据向刘亮主张民事侵权,该《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平台众诉求登记表》、被案外人代春风获得的事实对刘亮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法律上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亮的起诉结果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刘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191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johnnyliu
【更新时间】2022-08-20 02:29:16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刘亮向郑州市政府反映其所在小区物业经理相关问题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信访事项,郑州市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在登记、转办环节与刘亮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退一步而言,即使刘亮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刘亮主张郑州市政府泄露其举报相关信息是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案外人代春风出示的《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平台众诉求登记表》,但该登记表显示:转办人为“审核组6号”、转办单位为“管城区政府”。拟办意见为“请管城区房管局具体办理,并自接件后24小时内先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后续办理情况于2月23日前回复。”且刘亮在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称代春风在民事案件中明确表示是从政府相关业务处室的同事人员处获得。因在刘亮举报事项的办理流程中并不仅限于郑州市政府参与,刘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存在,故刘亮诉请确认该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亦应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亮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亮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所诉的内容是被上诉人非法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并非一审法院所述的“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无论是哪个具体工作人员泄露,都是代表政府行为,非个人行为,被上诉人对收集的信息,依法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恶意泄露即构成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刘亮、郑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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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行终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中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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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刘亮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郑州市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行初11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亮一审诉称,2020年2月19日,其通过市长热线12345举报物业部分黑恶势力人员的违法事实,郑州市政府将刘亮的电话号码、举报信息等泄露给举报对象,即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黑恶势力违法团伙头目代春风。2020年6月8日,在2020豫(0104)民初2169号案件庭审中,该黑恶势力团伙头目代春风,以其该举报信息登记表为证据,再次对刘亮进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请求判令确认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刘亮向郑州市政府反映其所在小区物业经理相关问题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信访事项,郑州市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在登记、转办环节与刘亮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退一步而言,即使刘亮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刘亮主张郑州市政府泄露其举报相关信息是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案外人代春风出示的《郑州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平台众诉求登记表》,但该登记表显示:转办人为“审核组6号”、转办单位为“管城区政府”。拟办意见为“请管城区房管局具体办理,并自接件后24小时内先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后续办理情况于2月23日前回复。”且刘亮在一审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称代春风在民事案件中明确表示是从政府相关业务处室的同事人员处获得。因在刘亮举报事项的办理流程中并不仅限于郑州市政府参与,刘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州市政府泄露举报相关信息的行为存在,故刘亮诉请确认该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其起诉亦应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亮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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