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李一露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专利许可合同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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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55号、中心南路39号冈州大厦首层103-105号和首层A区、123-126号商铺及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莉,该分行行长。
冬天空调开多少度制热最好>怎么去托尔巴拉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祺玮,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成,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一露,*,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李一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祺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一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86498.82元、利息10088.63元、违约金12897.22元,共计109484.67元(其中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86498.82元为基数,其中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直至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一露未答辩。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一露于2018年10月1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并同时声明已阅读并了解电子申请表中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光大银行存贷合一卡领用合约》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其中《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载明: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日利率区间为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持卡人未全部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偿还全部应还款额,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日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等。《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乙方(持卡人)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违约金等;乙方还款顺序为服务费、违约金、利息、预借现金、已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消费的贷款本金和未结转的分期付款金额;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免收乙方违约金等。另外,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费率表中载明信用卡年费、透支利率、取现费、违约金等收费项目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当透支本金超过15元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原告经审核后发放卡号为6226********的信用卡给被告。被告领卡使用后,截至2022年3月15日,累计拖欠原告透支本金86498.82元、利息10088.63元、违约金12897.22元。原告经催讨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是具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开办信用卡后,产生透支消费,应按约及时还款,产生逾期还款时,还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支付利息、费用及律师费等责任。原告作为一个账务信息系统较为完备的金融机构,其提供了详细的交易流水及信用卡催收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拖欠了前述款项,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及提出的主张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予以支持。至于2022年3月15日以后的利息,原告主张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根据双方的信用卡章程约定,若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原告选择按约定的最高利率计算,对此,结合实际情况,为减轻被告的还款压力,本院酌定在双方约定利率范围内以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为宜,按月计收复利。
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光大银行信用卡年费>车险保险险种
一、被告李一露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透支本金86498.8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为10088.63元、违约金为12897.2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庆节手抄报内容句子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4.85元(已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预交),由被告李一露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4.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244.8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松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碧媛
书 记 员 邓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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