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需防范轮候冻结业务的操作风险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运行中的大量问题转化为民商事纠纷,债权人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冻结债务人银行存款账户是最基本的手法,所以导致银行在日常工作中被有权机关要求履行协助冻结的业务有逐年提增的趋势,在常规性协助冻结外,还出现了要求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由于业务涉及不多,临柜人员在具体办理时常常会有不明白的地方,根据这一实际,笔者对轮候冻结制度作一分析,以供参考。
庆国庆手抄报资料什么是轮候冻结
所谓轮候冻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进行冻结,后办理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作轮候处理,待前面的冻结解除后,后面轮候的冻结才生效,因此轮候冻结不等于正式冻结。主要出处:
一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
按照上述规定,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轮候冻
结的存款已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二是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解除为前提;三是轮候冻结应向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具有双重属性,即轮候和加冻的功能,也就是就当轮候冻结时账户余额高于第一顺序冻结标的时,对高出的部分第二顺序的有权机关可以加冻,不足冻结标的的部分适用轮候冻结的功能。
轮候冻结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以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为例:A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2016年6月1日,甲法院对该有限公司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时账户余额1万元,冻结金额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11月21日,乙法院对该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5月31日甲法院未进行续冻,乙法院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银行账户冻结
房屋维修基金对于乙法院轮候冻结起止时间应如何计算,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从2016年11月21日轮候冻结登记之日起计算一年,到2017年11月20日止。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乙法院轮候冻结生效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起计算一年,到2017年5月31日止。
目前业内专家都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办理查封登记,查封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银行账户属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不能适用于不动产轮候查封“登记生效”的相关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到银行办理轮候冻结时,只是对轮候先后顺序的确定,并未产生轮候冻结的效力,轮候冻结并未实际生效。
第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自先行冻结的法院自动解除冻结的次日起,顺序在前的法院轮候冻结自动生效,此时轮候冻结才刚刚生效,因此,冻结期限应从轮候冻结自动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通常情况下,轮候冻结法院对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金额是否被冻结法院扣划,冻结法院何时对冻结账户解除冻结、轮候冻结何时生效等实际情况无从得知,若轮候冻结的起止时间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存在冻结期限被“自动缩减”之嫌,不利于轮候冻结法院对标的物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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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银行在办理轮候冻结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相关制度和系统设置。应对原有的查扣冻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对如何规范轮候冻结手续进行明确。尚未在系统中设置轮候查封登记功能的,要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不断完善协助执行的功能设置,使其能够完全满足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现实需求,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已在业务系统设置协助执行功能的,要根据法律的变化,及时进行系统升级。
(二)掌握轮候冻结的适用范围。《规定》明确了轮候查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之间在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司法处置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刑诉法对侦查阶段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查封不动产的权利。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扣的范围是动产的赃款赃物,没有查封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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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综上所述,轮候查封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
但在2008年《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运动会加油稿100字最新
综上所述,银行存款属于动产冻结,所以轮候冻结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不只局限于人民法院。
(三)规范填写轮候冻结期限。笔者认为受理轮候冻结之日为轮候冻结起始日期。因为受理轮候冻结业务时,不论是有权机关还是银行都无法确定轮候冻结生效的日期,唯一能确定的是受理该笔业务的日期,即在银行业务系统作轮候登记的日期。其后如遇首冻结到期、提前扣划等情况,则轮候冻结自动生效,系统会自动生成记录,自此作为计算轮候冻结期限的起始点,冻结期限不会被缩减。柜面在受理轮候冻结业务时,需要有权机关填写系统登记轮候冻结的日期为起始日期,且注明该日期为登记日期,非生效日期,如遇该轮候冻结生效,另行告知。
(四)履行必要的告之义务。《通知》第十一条还规定:“……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按这条规定,轮候冻结生效后,银行有义务将生效情况书面告之轮候冻结机关,并要求有权机关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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