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法律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8/5/23 发表人: 任勉 浏览次数:4894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勉律师
一 、关于查询 、冻结、 扣划银行存款规定的一般说明保密承诺书
(一)  概述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从
根本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2.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3.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
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基本法律:三大诉讼法;
2.一般法律:其他法律如《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
3.通知类:(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4)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查询、 冻结 、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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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1 .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
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海关法》37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另外,《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发布施行)第14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也只能是对单位存款的查询,否则是无效的。海关稽查是海关的另外一种监管方式,在稽查时享有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权力。
2 .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
  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好想你歌词3 .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I997年5月9日通过并施行的《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 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授予了监察部门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但仅此而已,监察部门不能进行进一步的冻结和扣划行为。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 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规定,l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规定,因此,审计机关也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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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游戏名(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16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银行账户冻结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第52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2000年7月1日施行)第32条规定:在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监督时,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按照一般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开户单位的在银行的有关情况应该包括银行存款,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在这个文件中对此问题仍然未作出明确说明,而且法律制定机关没有做出权威解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
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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