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去皱眼霜哪款好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345678-9,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被执行人:郭建军,*,1977年11月6日生,住盐城市。手工制作花朵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郭建军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73.70元及至2018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5045.53元、罚息703.42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8573.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上述款项限被告郭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郭建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2年7月11日、2022年7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冻结期限壹年,后续扣划该账户1200元,其中向申请人支付1150元,支付执行费50元。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62×××_1,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行账号60×××12,冻结期限壹年。
银行账户冻结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行账号62×××52,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工行江苏省盐城城北支行账号11×××88,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中信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账号62×××00_000001,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账号62×××79,冻结期限壹年。
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建军交通银行盐城开发区支行账号62×××81,冻结期限壹年。
3、2022年8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住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2年8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扣划了其银行账户中1200元,其中向申请人支付1150元,支付执行费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歌谱简谱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难道爱上你是一个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豫园城隍庙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勤鑫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