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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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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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海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峰,职员。
舒琪三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职员。
被执行人:刘福军,*,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吴艳梅,*,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刘刚,*,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349号。
银行账户冻结法定代表人:高阳,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刘刚、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刘刚偿向申请执行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88,761.8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被执行人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3,047.5元、执行费528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刘刚、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于2022年4月7日、4月8日、6月7日、8月30日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刘刚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少量网络资金、无证券、无理财类保险、无车辆信息;查询到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证券、无理
财类保险、无车辆信息。本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刘刚、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延吉市房产综合服务中心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在珲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信息。2022年4月8日,本院作出***********之一执行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福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实际冻结653.3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吴艳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实际冻结205.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刘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实际冻结1,580.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刘福军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7XXX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五、冻结被执行人刘刚在中国银行15XXX0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实际冻结4,515.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六、冻结被执行人吴艳梅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七、冻结被执行人刘福军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3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实际冻结7,984.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八、冻结被执行人吴艳梅在中国银行15XXX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实际冻结22,343.15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九、冻结被执行人吴艳梅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7XXX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008.96元(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5月9日,本院作出***********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福军、吴艳梅共同共有的位于珲春市靖和街市金三角2#综合楼623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0.7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6)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幢号为73,房号为623]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上设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评估、拍卖。2022年9月6日,本院作出***********之三执行裁定,一、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3.39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吴艳梅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69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三、划拨被执行人刘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0.42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四、划拨被执行人刘刚在中国银行15XXX0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5.25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五、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军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3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84.63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六、划拨被执行人吴艳梅在中国银行15XXX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43.15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2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之四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吴艳梅在吉林省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75账户内存款16,664.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53,946.53元。2022年9月2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2年10月1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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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联想一键还原不能用qq音乐mv怎么下载执行员 安 敏
执行员 崔永埙
执行员 杨鸿宝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龙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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