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欧阳远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 ...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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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秋天的好段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
负责人:李旭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欧阳远腾,*,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行卡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9日与2022年9月18日通过全国
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欧阳远腾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9××**汽车一台,于2022年9月22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后续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书面申请。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于2022年8月23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止,后续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书面申请。
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17日在本院1309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进行执行谈话。
2022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国庆放假调休安排2020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3297.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3297.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军强
银行账户冻结
审 判 员  陈铁军
剃须泡沫审 判 员  方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 行 员  顾 明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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