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3
【字 号】拉政发[2010]113号
【施行日期】201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六月英文缩写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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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政发〔2010〕113号)怎么搭配>故意的反义词是什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放,由市环保局拟定的《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3日第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尺是多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的要求,制定《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新车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登记上牌前的新机动车和拟转入本市的二手车。
  (三)凡拟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型及拟转入本市的二手车,必须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凡在本市拟销售的新机动车型,各销售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履行售前车型达标排放情况申报备案。
  (五)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发布的达标车型目录,对各经销商申报的拟销售车型进行达标排放核对,回复核对意见,备案并监督管理。
  (六)通过市环保局核对备案的车型方可在本市区销售。
  二、新车实施标准及检测方法
如何用烤箱烤红薯  根据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1.2阶段)》(GB19756-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的要求,轻型汽油、轻型柴油、重型汽油、柴油汽车和两轮摩托车(含两轮轻便摩托车)均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执行相应检测方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农用车)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执行相应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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