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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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发售业务(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发售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础设施基金的路演、询价、定价、认购、配售、扩募及其相关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基础设施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可以委托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路演、询价、定价、配售及扩募等相关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此而免除。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本所其
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发售过程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价格应当通过本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认购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础设施基金的风险特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普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基础设施基金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基础设施基金及其持有项目的基本情况、估值情况、所属市场和行业概况,以及发售方案等相关内容。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募说明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
内证券账户)。
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场外基金账户)。
第九条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本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应先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参与本所场内交易。
第十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活动,以及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章询价与定价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基金首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第十二条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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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的书面委托,本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询价报价和认购申报。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办理询价业务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发行人CA证书。
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CA证书。
CA证书可在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中多次使用。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发售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售申请;
专科提前批(二)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文复印件;
(三)发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询价日、募集期、基金份额初始发售数量、战略投资者名称及其拟认购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认购方式、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条件和范围、路演推介和网下询价安排、基金份额询价区间(若有)、定价方式、定价程序、配售原则、配售方式、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份额数量、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等内容;
(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询价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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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本所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发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本所网站或本
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发售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或其他相关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予以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确定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对象。伤感爱情句子
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第十八条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本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根据公告的询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向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售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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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基础设施基金确定询价区间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情况和
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询价区间,并在询价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网下询价时间原则上为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确认基金代码、名称等相关询价参数,并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指引及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况,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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