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同股同权”制度的思考——以阿里巴巴集团_百度文...
FINANCE&ECONOMY金融经济
关于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同股同权”
制度的思考
营业执照网上年检
—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为切入点
杨翔岚
摘要: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代和现代公司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公司法》第126条确立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但是此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导致我国大量优质企业赴美上市。本文认为,我国应在适当范围内允许创新型公司"同股不同权”,采取更加灵活的股权制度,进而推动我国优质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同股同权;同股不同权;公司利益;阿里巴巴;控制权问题八一建军节朋友圈说说
合伙人制
一、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背后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招股说明书显示,阿里巴巴首次公开募股的定价为每股68美元,而在开盘首日的开盘价达到92.7美元,相较发行价上涨了36.3%,而在当日收于93.89美元,市值达到2314.39亿美元,使其一跃成为中国互联网中市值最高的公司,同时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谷歌的第二大互联网公司。
山有木兮木有枝 心悦君兮君不知是什么意思至此,读者不禁疑惑,阿里巴巴的主要业务都在中国,为何不在A股市场或港交所上市呢?业内一度传闻是因为阿里巴巴没有达到A股上市条件,A股市场要求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与此同时净利润持续为正且超过3000万元。然而阿里巴巴纽交所上市三年前的财报中我们可以看出,阿里的盈利能力符合A股上市的条件,传闻不攻自破。
表1阿里2012-2014年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单位:万元)时间201220132014合计营业收入20025003451700525040010704600净利润42280085320023315003607500
资料来源:wind数据库整理
我们认为,阿里巴巴选择在纽交所上市,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实行的合伙人制度与我国要求的同股同权制度相背离。在2007年的时候,阿里巴巴就在港交所上市,后因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不满足当时港交所规定的同股同权制度,于2012年不得不从港交所退市。2013年7月,阿里巴巴再次向港交所申请上市,并一再强调其实行的与双重股权制度不同,其为合伙人制度。然而最终港交所还是拒绝了阿里再
次在港交所上市。但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以及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二者的核心思路都是让一些股东拥有相对于其他股东的特权来实现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控制。也就是说,合伙人制度实际上打破了”同股同权、一股一票”的规则,是一种非典型性的双重股权结构。
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等相继设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部门,尽管针对许多重大问题和市场变化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做出了相关决定,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上层制度的改革来守护处于风浪中的消费者,但摸索中的制度建设仍存在着许多漏洞。
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重在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控,预估风险来及时调节管理的机制体制,而非一劳永逸,提高对互联网和金融的认知契合度,客观看待其带来的风险和机遇,通过专业人才的专业视角,对其进行评估.审慎决议、有效执行。
互联网金融消费和投资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断会有新的问题出现,这就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适时而定,一方面,不断对机制体制规定条例作出相应的改动,以适应这一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经济不仅仅事关虚拟经济,更与实体经济互为表里,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强调法律意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时,也应当积极提高口碑意识,加强从事该领域人才的素质培养,形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行业风范,从根源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借助科技手段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以合法合规的网络监督渠道对网络交易、资金流动、风险预估等方面做出及时有效的反馈;再者,可
以实行对实体部门、实体经济采取的异地审查机制,调动非直属部门异地查核相关的账目网络;第四,规范电子账单、电子交易凭证、电子报销凭证的使用和审批;最后,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调解作用,不仅要针对市场经济,更要针对网络经济,政府也应当提供相关的知识培训,使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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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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