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分⽴时涉及税种的相关税收有哪些
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种进⾏具体分析如下:
1、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3、⼟地增值税
《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规定:⼟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企业分⽴涉及的⼟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被分⽴企业将⼟地转让给新成⽴企业,⽽是被分⽴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涉及的⼟地转移不征收⼟地增值税。
与火灾有关的成语4、企业所得税
(1)⼀般分⽴——即时征税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当事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企业对分⽴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进⾏处理;(4)被分⽴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所得税处理;
企业性质有哪些
(5)企业分⽴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举例说明,某企业a准备分⽴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式(不满⾜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此时,处理如下:
世界无烟日是几月几日a企业分⽴出去的资产⽐如⼟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股权⽀付额,应视同被分⽴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2)特殊分⽴——递延纳税
如果分⽴满⾜以下⼏个条件,则可以使⽤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2)企业分⽴后的连续12个⽉内不改变分⽴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后连续12个⽉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企业所有
股东按原持股⽐例取得分⽴企业的股权,分⽴企业和被分⽴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发⽣时取得的股权⽀付⾦额不低于其交易⽀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法如下:
(1)分⽴企业接受被分⽴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企业已分⽴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企业承继;(3)被分⽴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资产占全部资产的⽐例进⾏分配,由分⽴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企业的股东取得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
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企业分⽴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企业全部净资产的⽐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6)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股权⽀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两会通过了哪部重要法律
⾮股权⽀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股权⽀付⾦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说明:a企业注册资本100w(甲⼄股东分别50w),分⽴基准⽇,资产500w(公允价值800w),负债200w(公允价值200w),净资产300w(公允价值600w)。现将资产250w(公允价值400w),负债100w(公允价值100w)成⽴b公司。原股东甲⼄获得b公司100%股权。则具体处理如下:
(1)b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别为250w和100w(账⾯资产则不同);
(2)如a公司尚有未弥补亏损10w,则ab可分别在以后年度弥补5w;
(3)如a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则甲⼄股东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可以确定为0或者按照净资产⽐重,即甲⼄股东在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分别为300/600*50=25w,在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也分别为25w。
综上,如果企业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分⽴当时⽆须缴纳所得税,但是,在新成⽴分⽴企业股权再⾏转让时,由于计税基础相对低,转让收⼊会提⾼,因此,只是递延纳税。
5、个⼈所得税
如果被分⽴企业股东为⾃然⼈股东,⽽⾮法⼈股东,那么在企业分⽴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则⽆需缴纳个⼈所得税,中国个⼈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所得税。
其中有以下⼏个⽂件可以供参考:
最高法院院长级别财税字[1994]020号:个⼈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莫斯提马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所得,不征收个⼈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所得征税。
国税发[1994]089号: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额为收⼊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计征个⼈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333号:**路邦⽯油化⼯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和任意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股东分得再投⼊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粤地税函[2005]345号: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股东分得并再投⼊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征收个⼈所得税。
通过上述⽂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部分,需要交纳个⼈所得税。那么,分⽴时呢?暂⽆明⽂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不⼀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税务机关的判定了。
6、契税
财税[2008]175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新设⽅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7、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以合并或分⽴⽅式成⽴的新企业,其新启⽤的资⾦账簿记载的资⾦,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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