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反避税的措施又有哪些
避税主要表现在哪些⽅⾯,反避税的措施⼜有哪些
对纳税⼈来说,税款的征收⽆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纳税⼈直接经济利益的⼀定损失。只要征-税作为⼀种⽆偿的从社会成员⼿中取得收⼊的形式存在,纳税⼈就会千⽅百计的规避纳税义务。由于各个国家对同⼀类
征-税对象或纳税⼈可能设计不同的税种,也可能设计不同的征收制度(诸如税率的⾼低、计税依据的⼤⼩甚⾄税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员的⼯作程序、⼯做⽅法上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类征-税对象或纳税⼈税收负担的轻重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纳税⼈寻求避税的诱饵,也是避税成功的可能条件。⽽税收条款的不完善、不全⾯也为避税者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避税的主要表现
1、兴办假“三资”企业
假“三资”企业是指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以内资在组建的公司或其他的经济组织,⼜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在我国境内建⽴的“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投资者,其资⾦来源往往⼤部分甚⾄全部是国内资⾦,但却可与真“三资”企业⼀样,享受国家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切税收优惠。假“三资”企业是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出现的⼀种独特的资本倒流的
经济现象。因它有税收优惠之利,许多国内企业或部门有意识的加以利⽤,⽽规避或减轻应纳的国内税收。
永州旅游景点大全2、价格转移和费⽤转移
价格转移这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降低税基,在税率上就低不就⾼进⾏避税的⼀种常见的⽅法,⽽当前则是外商⽤以规避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段。因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跨国集团的联属企业,⽽且与外国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量产品交易关系。
其价格转移形式主要有三种:故意抬⾼其从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故意抬⾼其从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故意压低其售给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费⽤转移则是指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贷款,咨询等等服务⽅式,将不应分配给境内关联企业的费⽤转给境内关联企业,以达到降低其所得税税基,⽽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为。
3、钻税收制度的空⼦,避重就轻选⽤税⽬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
税⽬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税⽬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可以划分各税种征免和税率⾼低的界限。国内制定税⽬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分别设计税⽬,概括法是按照商品⼤类或⾏业设计税⽬。不管税⽬的制定采⽤何种⽅
法,⾯临千姿百态的商品和层出不穷的新产品,税⽬不是过细就是过粗,不可能很明晰划分其界限和包括⼀切产品。纳税⼈可将⾃⼰⽣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项⽬从其材质特性、结构、⽤途等⽅⾯去避重就轻选⽤税⽬或享受税收减免。
4、钻税收优惠的空⼦,向转移利润
主要形式有:增⼤减免税期间利润,从⽽向转移利润;有意推迟偿还外国公司债务,趁机向转移利润;有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增⼤折旧扣除额,加快投资的回收⽽向转移利润。
5、钻有关税收减免条⽂的空⼦,尽量争取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少纳税或不纳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依据有关政策精神对某些纳税⼈和征-税对象给予⿎励和照顾的⼀种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减税、免税和起征点的确定。我国现⾏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条款有时弹性较⼤,对其界限的量化不够,纳税⼈充分利⽤其有利之处,钻进减税规定范围⽽享受减免。如何选车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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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避税就有反避税,由于过去长时期的封闭式的税收征管制度的习惯和影响,对反避税的反应不敏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有的虽引起了注意,并通过税收⽴法的部门在税法中予以防范,但⼜由于经管⼈员素质⽋佳,其防范措施的落实不⼒,效果也就很有限。
⼆、反避税的措施
1、加强反避税⽴法
改⾰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过去单⼀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特别是现在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法律条款,使我国的涉外税收管理乏⼒,加之税收征管⼿段落后,因此,管理偏松、信息掌握不及时以及对偷税等违法⾏为的惩罚⼒度不够等现象时有发⽣,偷、避税状况⽇渐突出。所以,反避税的⽴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和政策,保护纳税⼈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和个⼈依法纳税,强化涉外税收管理,提⾼公平竞争意识,以达到堵塞漏洞,防⽌和查处偷避税⾏为的⽬的。
2、完善流转税制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随着流转税制由不分层次、各税种均以全额在各环节征收,改为分层次、各税种只能在特定层次(或区域)以增值额或营业额征收,漏洞已⼤⼤减少,但还有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1)合理设置税种
1994年的税制改⾰中取消产品税,开征消费税,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对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
劳务征收成为普遍征收、普遍调节的税种。消费税只对11个税⽬的应税消费品征收,成为特殊调节的税种。营业税则只就应税劳务服务和⽆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征收。这种税种设置从整体上看是合理的,也符合世界范围内流转税发展趋势,但仍存在税种的性质体现不明显、各税种的征-税范围不清晰等问题,给避税者提供可乘之机,需要尽快完善:⼀是明确税种的性质的作⽤,从反避税⾓度看税种的性质应当更加明朗化。这⾥所说的税种性质不仅是指征-税对象划分的结果,⽽是指作为流转税类的税种应该发挥的作⽤。按现在的税种结构,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普遍调节的税种,应该是就所有货物的⽣产和销售,就所有货物的⽣产、销售紧密相关的业务进⾏征收,⽽且应该是统⼀税率的征收。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增值税的性质,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和作⽤,便于征收管理,也不给避税者留下空隙。⼆是明确各税种的征-税范围,互不交叉。从我国⽬前的情况看,同时采⽤增值税、营业税平⾏征收是可⾏的。但是,这两个税种有各⾃特定的征-税对象,特定的政策⽬标,所以它们在征-税范围的划分上要尽量清楚,以免纳税⼈避重就轻。增值税侧重于货物的流转,⽽营业税应侧重于货物⽣产流转外的产业进⾏征收,这其中可由纳税⼈选择使⽤税种的规定应该尽量减少。贴地砖
(2)完善征收制度
就各流转税的税种来说,要反避税主要是将各税种的要素逐步完善起来。主要侧重在以下⼏点:⼀是征-税范围要尽量⼴泛;⼆是计税价格要限定;三是税率尽量统⼀;四是减免税要有明显的⽬的性。
3、完善所得税制
劳动与社会保障就业所得税类是以法⼈和⾃然⼈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税。其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所得的不征”,具有税负合理性。但是由于所得税是对国民收⼊的直接征收,是最终端,纳税⼈所缴纳的税款很难转嫁出去,使之成为避税者规避的主要税类。就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考虑在以下⽅⾯的完善。
(1)统⼀税法,避免⾝份避税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税种有两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尽管在最近⼏年,这两个税种的有关规定都在尽量往⼀块靠,但仍然有许多不同的条款。这些对同⼀事项规定不同税收条款的做法恰好为避税者提供了便利。特别明显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多于企业所得税,出现很⼤的物质利益的诱惑,导致⼀些投资者在筹办企业时,尽量挂靠外资以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这⽆疑成了避税的选择点。⽽且,这种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式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放置在两种不同的纳税条件下,使其竞争明显有失公平。因此,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发展的趋势。统⼀后的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的⾼低、成本费⽤列⽀范围和标准、减免税优惠措施等⽅⾯,尽可能的保持⼀致,从根本上杜绝利⽤资本性质和纳税⼈⾝份的差异来避税的可能性。
(2)规范征收制度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避税者主要的着眼点是纳税⼈及其缴纳义务⼈的确定等。反避税也应该从这些⽅⾯⼊⼿,对其进⾏完善。⼀是增强纳税⼈及其纳税义务的概括性,明确纳税⼈的范围、义务和应税所得项⽬;⼆是将企业所得税扣除项⽬和标准具体化;三是税率要尽量统⼀⽽起⽔平要适中;四是进⼀步规范税收优惠条款。
4、⼤⼒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双11购物津贴怎么用
随着国际经济的跨国性发展,各种经济活动⽇益频繁,经济关系⽇趋复杂,新的贸易⽅式不断出现,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加激烈,国际间的偷、避税现象也会⽇渐突出。要尽量减少这些有害成分,杜绝偷、避税⾏为的发⽣,除了加强我国的税收⽴法和税收征管外,还必须在我国税务系统内部,建⽴⼀⽀税务业务强、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的稽查队伍。特别需要对税法和会计制度、涉外知识等较精通的专业⼈员来从事这项⼯作。做到有效地防⽌偷避税⾏为的发⽣,有⼒地打击惩处偷税犯罪⾏为,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5、积极开展与国际反避税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由于国际避税⾄少要涉及两个国家,避税者利⽤国际间税收法规的差异进⾏避税,因此,仅靠⼀个国家的反避税⽴法和税务⾏政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反避税的税收协定,建⽴单边的、双边的、多边的合作,交流处理避税案件经验,并参照国际惯例解决新问题,并加强在税务
管理上的国际协作。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主要体现在:⼀是签订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为了减少和消除国际避税⾏为的发⽣,应切实加强国际协调和合作,应当在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反避税的国际税收协定。⼆是交换税收情报。国际之间交换税收情报,有利于相关国家及时了解、掌握跨国纳税⼈的纳税和避税情报,并为有关国家及时采取反避税⾏动提供信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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