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女生可爱名字、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析]: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4、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
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
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等不到天黑
5、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6、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
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企业性质有哪些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本科是什么意思?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早餐店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
(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母公司是正当的,你认为如何?
[析]:
(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7、1992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析]: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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