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正、遵化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李万正、遵化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冀02行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津湘刘志强杨春艳 
【审理法官】胡津湘刘志强杨春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万正;遵化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 
【当事人】李万正遵化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李万正 
【当事人-公司】遵化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万正 
【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唐山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李万正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6年申请人李万正报警,公安人员参与运输危险品一案的处理结果,并告知从何网站查得到相关信息及",被上诉人遵化市公安局依照唐山市公安局唐公复决字(2019)0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李万正其报案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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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留言【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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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万正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6年申请人李万正报警,公安人员参与运输危险品一案的处理结果,并告知从何网站查得到相关信息及",被上诉人遵化市公安局依照唐山市公安局唐公复决字(2019)0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李万正其报案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的处理结果。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相关规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山市公安局依申请所作唐公复决字(2019)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李万正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万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09: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8年12月10日原告李万正向被告遵化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一、遵化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遵公(铁)通字〔2018〕0336号,贵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申请人家被毁财物价格为930元的价格认定决定书及与其相关的具体信息(及与其相关的具体信息的内容为李万正手写内容)。二、2016年申请人李万正报警,公安人员参与运输危险品一案的处理结果,并告知从何网站查得到相关信息及"。2018年12月20日遵化市公安局作出遵公复〔2018〕0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申请人李万正可以到互联网“燕赵警民通"门户网站、“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网址http://www.hebga.gov.vn/)查询案件办理结果或者联系该案办案人员潘永旺(办公电话606×××0)进行查询。原告对被告遵化市公安局作出的〔2018〕0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唐山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唐山市公安局认为申请人李万正为相关案件的报警人,被申请人遵化市公安局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案件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并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取相关信息,于2019年8月2日作出唐公复决字(2019)0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遵公复(2018)02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遵化市公安局对相关政府信息重新作出公开。遵化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遵公复(2019)07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申请人所举报的非法处置危险物品一案,我局于当日进行受理并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申请人所称铁厂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此案,实为铁厂派出所工作人员韩某某在现场对的运输及使用进行监管,因韩某某监管没有履行职责,已被我局辞退"。原告李万正对该答复仍不服于2019年8月21日再次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遵化市公安局避重就轻,只答复对韩某某、刘某某的处罚,对、、的数量、处理情况,皖G×××××小轿车处置情况,对委派人领导责任如何处理等情况均未向申请人公开。唐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后,遵化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在向唐山市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表示“申请人李万正称信息公开中未对其公开查获、、的数量、运输车辆处理情况及委派领导处理情况",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提到,并且上述信息并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唐山市公安局认为被申请人遵化市公安局对李万正作出的遵公复(2019)07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公开内容清晰准确,于
2019年9月24日作出唐公复决字(2019)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遵化市公安局作出的遵公复(2019)07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万正作为行政案件的控告人,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应当对其受理原告控告的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向原告公开。原告李万正向被告遵化市公安局申请公开2016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参与运输危险品一案处理结果,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在收到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唐公复决字(2019)0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遵公复(2019)07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李万正告知了其报案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一案的处理结果,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履行了处理和答复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李万正主张被告遵化市公安局答复内容与原告所要求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是不一致,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万正主张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只公开了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向其公开查获、、的数量、运输车辆处理情况及委派领导处理情况,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
、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之规定,被告遵化市公安局已将原告李万正举报的行政案件办理结果告知原告,且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只要求公开处理结果,没有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因此原告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唐山市公安局受理原告李万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唐公复决字(2019)1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告李万正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万正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万正上诉称,一、被上诉人遵化市公安局对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未依法进行答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申请的事项为公安人员参与运输危险品一案的处理结果,被上诉人仅是通过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表述,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该答复并不是被上诉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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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不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即可以公开的,向上诉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但被上诉人答复仅为单方陈述,并没有向上诉人提供行政处罚决定及派出所工作人员韩某的辞退证明。二、被上诉人遵化市公安局答复违法,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故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李万正、遵化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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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行终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海东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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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局法制大队中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唐山市路某某长宁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三平,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万正因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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