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惠府〔2017〕127
【适用区域】惠州市
【发布时间】2017-09-08【生效时间】2017-09-08【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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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1升油等于多少斤
惠府〔2017〕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十二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拘留的条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满招损谦受益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 参保条件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车标志识别图
第四条 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 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
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摩托车熄火(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
(四)社会捐助;
(五)基金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可由银行代扣代缴,也可由村民小组、居委会统一代收代缴。按年缴费的于当年3月31日前、按半年缴费的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按月缴费的于当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九条 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满60周岁,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对趸缴若干年养老保险费的财政补贴部分,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申领待遇时,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参保人账户。
第十条 政府补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其中省、市分别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负担。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我市将做相应调整。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其中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规定执行。
(三)困难体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其它特困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遗体处理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丧葬补助费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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