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0
【字 号】渭政发[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渭政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渭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我和我的祖国》歌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和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档次、统一补贴标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成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政策的监督落实、基金的管理运行、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指导县(市、区)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和本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支持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并按月向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的确认工作,并按月向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变动信息;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运
行,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l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l000元、1500元十一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统筹地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与缴费标准对应如下:
  个人缴费档次与财政补贴标准对应表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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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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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300
400
500
600
情人节文案短句
查询养老保险>高仿包包财政补贴
30
30
40
45
50
55
缴费标准
700
800
900
1000
1500
财政补贴
60
65
70
75
80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部承担。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不能中断(含补缴)。
  (三)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总和不能低于15年(含补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一次性补缴费用,但补缴年度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具体缴费时段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居(村)委会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居(村)委会召开居(村)民会议或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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