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号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2006年4月5日发布)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努力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实行规范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
对于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欠发的,各地要调度资金,于2006年底前补发到位;属于企业欠发的,企业要制定计划,于2007年底前分期补发到位。企业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时,必须将过去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还清。
查询养老保险三、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之后,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做实个人账户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做实后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集中由省负责管理和投资运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值增值。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
音乐艺术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
虫字旁有什么字
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以及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3、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列入对市州政府的考核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城镇各类职工一视同仁地享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基
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业主按雇请的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强化基金征缴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当年养老保险扩面计划等因素,综合计算,下达年度征缴计划。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分别考核各有关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核定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征费通知,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入库,并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征缴入库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每月与地税部门对账并将征缴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拨入财政专户。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如实、准确申报缴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实现依法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
教师任职工作总结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九、加快提高统筹层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省实际,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调剂、统一政策、加强监管"的原则,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通过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实行基金收支预算,进
一步明确省、市、县政府的责任。下达给各地的基金收支预算内的基金缺口,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因基金减收、超范围支付、退休人数超过控制增长率导致超支而造成的基金收支预算外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基本养老金的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个人账户转移的规定;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健全省级基金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十、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退休),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严格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留。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有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关闭破产时
应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拨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十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和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三、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十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决定的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38号)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2、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是对原有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方式的一种变革,也是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具体是指,在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也从企业转向社会。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方式。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方面有哪些职责?
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并行使下列职责:
(1)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检查监督其缴纳情况。
(2)负责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
(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4)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及管理服务。
(5)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6)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编制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缴费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
6、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强制征收?
基本养老保险费强制征收就是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其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
律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强制收取。其特点为:(1)国家对社会保险立法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自动建立,不须履行投保手续。(3)通过银行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其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转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项下。(4)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律明确确定,不能由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选取。(5)如果发生了被保险迟延缴纳或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除按法律规定征收其滞纳金外还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7、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按何标准缴费?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工资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什么是个人账户?其功能作用是什么?
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职工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假面骑士faiz
9、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能否继承及如何计算继承额?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10、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我省这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针对已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个体工商户主和
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并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出发点,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为目标,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新人”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中人”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老人”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心居施源结局“新人”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中人”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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