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业务经办程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所”)具体经办,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可充分发挥村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咨询查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四条 省级和省辖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规范本地区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协调城乡居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本辖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工作;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歌曲大全100首流行歌曲免费听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发卡证、政策宣传、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并对街道(乡镇)服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负责保险费收缴的组织工作;负责
乘号符号受理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举报;负责政策宣传解释、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中国最大的黑社会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保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城乡居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会同街道(乡镇)服务所、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其提供。
第二章 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
殊参保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小女子不才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城乡居保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好听的名字女(一)参保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查询养老保险
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在《注销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注销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表十六,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指定银行,通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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