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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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积分兑换礼品商城 很多朋友在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抵押权人,什么是抵押人。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解决上述疑问,希望对大家帮助。
房屋按揭贷款一、抵押人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要解决同一财产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同一财产能否向数个债权人做抵押。对此,本法和担保法的规定都是肯定的,但本法规定的精神与担 保法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时,抵押人才可以就同一抵押财产向其他的债权人再次抵押,而且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出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例如,如果抵押人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了50万元,那么抵押人还可以向乙抵押贷款20万元,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如果抵押人以该房屋向甲抵押贷款高速免费端午节
的数额恰好是 100万元,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房屋再向乙和丙抵押贷款了。
担保法制定于1995年, 当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三角债”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信用程度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抵押制度,对重复抵押行为 即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行为,做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该规定也显示出了一些局限性,主要有:
(1)限制了抵押财产的充分利用,没有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融资作用和担保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
(2) 要求被担保债权不超出抵押财产的价值,限制了当事人设定抵押的意愿。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担保债权数额 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等诸多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 权人仍然愿意接受该抵押担保。例如,甲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向乙抵押贷款50万元后,还希望以该房屋再向丙抵押贷款60万元,丙经调查发现甲的收入状况 和以往的信用记录都比较好,贷款的风险
比较小,因此愿意接受该抵押担保,向甲提供贷款。担保法的规定限制了债权人的这种意愿。
(3)实践中,登记部门往往以担保法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为由,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强制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评估一次,借评估高收费。强制评估致使很多当事人不去办理抵押登记。小学三年级学生评语
国语喜剧电影 本法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本法应当将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删去。鉴于上述情况,本法没有保留该规定,也就是说,本法不再限制同一财产的重复抵押行为。以同一 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财产的价值,数个抵押权依照本法规定的顺序清偿。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 抵押,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决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原则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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