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采暖合同范本按面积收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协议范本(按面积收费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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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放假去哪里玩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
家装水电改造1.供热设施地
点:
采暖地
点: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通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
2.采暖收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协议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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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住宅,或通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乙方应当加强运营工况调节,保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连续达标。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规定,且甲方居住区具有实行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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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存在争议的,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采暖费标准为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元/采暖季。
如遇采暖费标准调整的,自调价之日起,甲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采暖费(当年11月15
日至次年3月15日)足额支付给乙方。逾期未支付或逾期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向乙方支付未缴纳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3.采暖费采用下列第方式缴纳
(1)直接向乙方支付采暖费;或将采暖费缴至乙方指定的代收银
行。
(2)将采暖费缴纳给乙方委托的代收单位。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规定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规定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或由代收采暖费的银行开具采暖费发票;收费单位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如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规定乙方予以核对。
3.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报修;对超过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
施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当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设施隐患整改告知后,应当及时采用措施消除隐患。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平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甲方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长散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不妨碍对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5.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营等工作时甲方应当留人监护;在乙方进行排气、维护、抢修作业、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用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进行作业的,甲方应当予配合。
6.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办法》及本协议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温度标准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并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免费定期进行室温抽测。
2.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营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的正常采暖、因装饰装修妨碍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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